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張新偉 馬姣姣)昨日上午,駐馬店市西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環境污染案件進行公開宣判,電鍍廠小老板孫某、張某、王某因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至7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據悉,這是“兩高”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我省首次對環境污染者“入刑”。
【事件】
小電鍍廠偷偷排污被立案
今年5月份,西平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西平縣二郎鄉小王莊村兩家小電鍍廠,在無證無照、無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利用廢舊廠房或廢棄豬舍興建電鍍生產線,從事非法雞籠、兔籠生產,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水直接挖坑排放,嚴重影響當地水資源環境。
此后,環保執法人員對這些電鍍廠下達責令糾正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當即停止生產,拆除電鍍設備。然而,到了7月份,西平縣環保局工作人員在督察中發現,這些企業又偷偷恢復了生產。
企業非法排污且不整改,西平縣環保局遂將案件移交西平縣公安局處理,西平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后移送西平縣檢察院,由西平縣檢察院依法向西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理】
電鍍廠污水超標三倍以上
西平縣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5月份以來,孫某在西平縣二郎鄉小王莊村東辦的電鍍廠隨意將含有重金屬超標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內,嚴重污染環境。同時,張某、王某在西平縣二郎鄉小王莊村東其二人所辦的電鍍廠也隨意將含有重金屬超標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內。
西平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這些電鍍廠生產排放的廢水進行了連續現場取樣。駐馬店市環境監測站檢測結果和西平縣環境保護局調查報告均顯示,孫某的電鍍廠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屬鐵、鋅、鉻三項指標均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張某、王某的電鍍廠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屬鐵、鋅、鉻三項指標也均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
【結果】
3名污染環境者被判刑
昨日,西平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張某、王某在其辦的電鍍廠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向土地、水體排放有害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昨天上午10時,法院公開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張某、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各處罰金2萬元。
說法
環境污染罪入罪門檻降低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解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環境污染罪的入罪門檻,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罪名也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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