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去續保交強險,新的保單沒按之前的保險期向后順延,而是從續保日第三天起算。發生交通事故后,孫女士得知自己的車已不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她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鄭州金水區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
續保出“意外”
出事故后未獲理賠
2011年8月28日,孫女士的車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在交強險范圍內連帶賠償對方12萬元。孫女士找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方稱事故不在保險期內,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孫女士起訴該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12萬元。她在訴狀中稱,2009年10月19日,她的車在一家保險公司上了一份交強險,保險期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2010年6月12日,她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為該車續購交強險,保險期依法應從前一份交強險的保險期向后順延,即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但被告出具的保險單上,保險期卻被錯誤地計為2010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
原告
保險公司未核對上期交強險日期
昨天,孫女士未出庭。其代理人稱,2010年6月12日,孫女士是去辦理續保,而非首保,但保險公司沒有核對上期交強險的信息,出具了錯誤的保單。否則,交強險到2011年10月19日才到期,事故應該在保險期內。“辦續保時,前一份交強險還沒到期,保險公司業務員卻沒有提醒。這樣辦,和前一份保險重復了4個月。”該代理人說,孫女士簽過字后,就把保險放車上了,直到處理事故時交警提醒,她才意識到保險期已經過了。
此外,該代理人稱,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有交強險聯網平臺,在承保交強險時,保險公司可以查到該車上期的交強險信息。為防止重復投保,系統會自動提醒上期交強險的投保日期。
根據《機動車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保險人要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其中包括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復投保。“保險公司既不核對原告提供的上期保單,也不核實內部網絡系統信息,造成保險期提前了4個多月的嚴重錯誤,違反了保險行業的操作規程,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孫女士的代理人說。
被告
投保人未出具
上一份保單信息
該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說,投保時,孫女士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前一份保單的情況,保險公司也不了解她前一保單是什么。
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該代理人稱,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因投保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對保單時間的問題,孫女士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直接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簽字確認了。”該代理人認為,保險公司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交強險聯網平臺,該代理人說,保險協會在2010年8月才實現共享平臺聯網,孫女士的車是2010年6月投保的,他們對上一年度保單時間不可能知道,也沒有審核的義務。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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