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支出都將被要求定期“曬”出來
類似的支出都將被要求定期“曬”出來
超預算、超標準開支“三公”經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三公”經費;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將可能受到降級或撤職處分。昨日,省政府法制辦就《河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明令指出各機關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車輛,同時提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如果您有話說,可在2013年11月2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表達意見或建議:登錄省政府法制辦網站“河南省法規規章意見征集系統”,或發送電子郵件至xzfgc@126.com,或書面意見傳真至0371-69699068;或通過信函郵寄至“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處,郵編:450018”。
重申 | “三公”消費要定期“曬”
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合稱“三公”經費。今年7月召開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省審計廳副廳長萬明云作了《關于2012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這份報告“帶著”我省“三公”消費支出狀況,首次在省人大常委會接受審議。
我國2012年6月通過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要求定期公布“三公”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并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我省的“三公”經費公開走在全國前列。早在2012年3月,省財政廳就在網站上公布了2012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算情況。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鄭州市等也向社會公開了“三公”經費預算。
此次公布的《辦法》中,再次提到“定期公開‘三公’”。“只要求公開還不夠,還得對其細化。”河南省社科院一位研究人員稱,《辦法》應明確公開的方式、時間、對象等,“另外,還應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機關沒有定期公開,其責任人如何處罰?”
雖未涉及這些,但《辦法》指出,如果有機關超預算、超標準開支“三公”經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三公”,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將被降級或者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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