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樓頂(翻拍)
去年9月,10歲的小志(化名)在租住的樓頂拿著餃子喂小狗,一邊跳著一邊讓小狗跟著,退到樓的邊沿,失去重心從僅40厘米高的護欄上一頭栽了下去……
小志父母告房屋的產權單位鄭州鐵路局、承建單位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新暉物業公司及二里崗辦事處,索賠25萬元。昨天,管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意外
10歲男孩樓頂逗狗墜落身亡
昨天庭審現場,頭發花白的小志父親李先生說:“有一段時間,想著跟著兒子一起去得了。”
李先生說,他們一家2008年從內鄉縣來到鄭州,租住在貨站街鐵路新村小區124號院17號樓4樓。他常年接一些焊工的活兒,妻子是一家報社的投遞員,兒子小志10歲,上4年級,女兒12歲,一家四口過著簡單而又滿足的日子。
去年9月5日下午,同在一個學校的小志和他姐姐都要開家長會,李先生便和妻子一同去學校了,走時,“我和妻子都交代,讓姐弟倆在家寫作業,不要亂跑”。
可是,家長會還正開著,“閨女哭著去學校找到我,說是弟弟從樓上掉下去了”。夫妻倆急忙往家趕,回到家時只見他們家樓下圍著一群人,一塊藍色布單下,蓋著他們已經失去體溫的兒子……
12歲的小志姐姐說,她和弟弟寫完作業,兩個同學也來了,他們一起到樓頂逗狗玩,弟弟拿著餃子喂小狗,向后跳著讓小狗跟過來,“退著退著我弟退到樓的邊沿了,一頭栽了下去”。
“如果樓頂的圍墻高度再高些,是國家規定的標準1.05米,我兒子不會就這么走了。”李先生認為,建筑方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在建設該樓房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建造,并且該建筑方、物業公司、二里崗辦事處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都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也沒有及時將通往樓頂的通道封住,才造成事故的發生。他將這4家相關單位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這四家賠付他們各種賠償25萬元。
庭審
焦點一:40厘米高樓頂圍墻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事發后,李先生便在小志出事的地方拍照、搜集證據。
這棟樓有5個單元,每單元的樓梯都能通到樓頂,樓梯口有大門,都沒有上鎖,其他十幾棟樓也都是這種情況。小志墜樓處的樓頂圍墻只有40多厘米高。
李先生說,原建設部(現為住建部)出臺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陽臺、外廊等臨空處欄桿的高度應超過人體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體靠近欄桿時因重心外移而墜落,且明確規定頂層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米。
鄭州鐵路局承建的房屋總共7層,根據1987年的建筑規則,樓頂的圍墻高度不能小于1.05米,而鄭州鐵路局及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作為承建方和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將樓頂的圍墻高度超過1.05米,應承擔賠償責任。
鄭州鐵路局和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共同代理人賈先生提交了涉案房屋所有權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1996年12月26日竣工報告等眾多“合格證”,證明該樓房的建造完全符合設計要求、規劃要求、驗收要求。
賈先生透露,該樓的承建方不是鄭州鐵路局北建筑段,是中牟的一家建筑公司,開發商是鄭州東站。并且,1996年后,房改房后,該17號樓的房屋都被鐵路職工買下來了,也就是說,涉案房屋的產權全部轉移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的管理也應當為小區全體業主,出了事后責任應由住戶承擔。
隨后賈先生又稱,設計圖紙的單位是鄭州鐵路分局設計所,由此證明,涉案房屋的建筑設計與鄭州鐵路局、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無關。
焦點二: 辦事處和物業沒責任?
小志的父親說,從他提交的照片來看,鄭州鐵路局及鄭州鐵路局北建筑段作為承建方,沒有按照規定的高度承建。通往樓頂的門沒有落鎖,是新暉物業公司和二里崗辦事處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他同時還提交了2009年至2012年物業費收據3張,證明他每年都交有76塊錢物業費,還有34張水電費繳款憑證。
二里崗辦事處方說,收取的76元并不是物業費,這其中包括10元的門衛費、垃圾清運費、路燈費,原告提交的收據顯示為鐵路新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收取的,不是二里崗辦事處收取,原告應該告鐵路新村社區居民委員會。
關于通往樓頂的門沒有落鎖,二里崗辦事處解釋是,那是因為該門為消防通道,不應加鎖,且二里崗辦事處對涉案房屋的通道并沒有監管義務。
新暉物業代理人提及自己當被告,覺得特別委屈:“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有哪一點提到我們新暉物業了?根本就沒有。”新暉物業也從來沒收過業主一分錢管理費,也沒有與該小區業主簽訂過物業服務合同。
小志的父親則說,原來新暉物業就在他們17號樓院,還有辦公地點,誰家水管或路燈壞了,都去找他們,“他們修時,還收人家錢”。
“他們收的還有10元門衛費,啥叫門衛費,就有保障小區居民的安全管理義務。”小志父親說。
對此,二里崗辦事處辯駁說,每年收取住戶10元門衛費,主要是對于本小區以外的人員及車輛出入本小區大門的登記管理費用,該費用并不是向原告收取的子女監護費用。原告兒子的死亡也不是小區以外的人員造成的,而是原告的兒子自己在樓頂玩耍墜落的,該事故的責任應由二原告自己承擔。
你住的房子樓頂護欄合不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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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凡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05米,高層建筑的欄桿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米。
2005年的住建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中規定,陽臺、護欄的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米,臨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 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米。
河南綠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志紅提醒,租房前要注意查看房屋的結構,一定要和房東簽訂租房合同,并標明出租人的義務。
您住的房屋樓頂還有陽臺護欄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歡迎撥打電話96678反映,晚報記者將會現場核實,并督促有關部門整改和落實。
(記者 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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