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被某公司聘為導演,而雙方因故在電影開拍之前解除了合同,他拒絕退還公司支付的2萬元片酬。
16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判決小李返還1.5萬元給公司。
事件
劇本篡改歷史,雙方解除合同
2012年4月,某電影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一份《聘任導演合同》,約定該公司聘請小李擔任某電影導演。
對于酬勞,合同約定該公司支付小李片酬4萬元,簽約時支付2萬元,后期制作完成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后,再支付2萬元。
這部電影是反映三國時期孫權在湖北鄂州建都的故事,就在合同簽訂后、電影開拍前,該公司認為小李的劇本篡改了三國歷史,而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并解除了合同。該公司也將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償還所收片酬2萬元及利息。
公司說 這樣拍的話根本通不過審查
原告公司在庭審中稱,小李由于明顯缺乏歷史常識,為增加武打戲竟然篡改三國歷史,所改情節完全違背歷史。如果按照小李的思路,影片拍攝完成后將不會通過國家廣電總局的審查,更談不上在國內外公開發行放映。
同時,公司還發現小李實際并沒有導演職稱證書,不具有電影導演的資格,公司不得已又另聘導演。
小李說 是公司違反合同解聘的
對于原告公司的說法,小李表示,藝術是需要經過導演加工的,電影也不同于歷史人物傳記,加入武打橋段是古裝類商業電影的重要元素。
關于導演職稱證書,小李稱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未約定要求被告具有導演資質,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國家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導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解聘小李導演職務,小李對此解除事實,不存在過錯。
法院
未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應返還部分片酬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被告均認可小李已經完成了電影的部分劇本創作修改工作,因小李在電影開拍前退出了劇組工作,未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故其應當返還已經收取的部分導演片酬。
依照公平原則,結合本案中小李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小李返還該公司導演稿酬1.5萬元。 (記者 李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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