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實習生維權爭議凸顯法律盲區,建議盡快出臺相關法規
鄭州某職業學校學生小林被學校派送到江蘇一工廠實習,在流水線上每天連續工作12小時,因不堪高強度工作,小林患病住院。在索賠無果后,他將學校和實習公司告上法庭。10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對此案進行調解。其實習公司同意支付小林的所有醫療費,然后再由公司和學校分別給小林2000元錢賠償。法官認為,實習生身份模糊,導致他們易遭遇維權難題,建議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填補實習生損害賠償的盲區。
不堪壓力,職校生實習時生病
小林今年21歲,是鄭州一所職業學校的學生。2011年6月,學校安排小林及其他同學,到江蘇一家公司實習。在未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情形下,小林就和同學們開始了實習生活。他們每天在流水線上,連續不間斷地工作12個小時。
由于勞動強度大,且工作環境差,剛實習了一個多星期,小林就因左側胸痛,入住當地醫院,并且進行了手術。該公司為其報銷了醫療費等費用。
維權無果,狀告母校和公司
回鄭州后,小林又因此病住院。為此,小林多次與學校及實習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均被拒絕。
小林認為,學校在其實習過程中,未盡到管理義務,實習公司工作時間安排長,勞動強度大,這些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勞動規章規定。為此,他將學校及該實習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近6萬元。
校方認為:小林雖然是該校的學生,但小林生病是在企業正常的實習期間,學校在其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則辯稱,小林的人身損害雖然發生在本單位,但單位與小林之間沒有直接的賠償關系。小林來實習是基于單位與學校的約定,小林是受學校的安排來單位實習的,單位與學校應按照雙方約定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達成調解,學校公司均愿賠償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慮到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他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建立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過程中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類案件不屬于《勞動法》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屬于《民法通則》調節的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
隨后,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小林實習所在的公司在賠償完小林的醫療費后,公司和學校再分別賠償給小林2000元錢。隨后,三方簽下再無其他任何爭議的協議。
法官說法:實習生維權爭議凸顯法律盲區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生病受傷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在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又存在認識不統一的情況下,此案具有示范作用和現實意義。
主審法官認為,審理此案最大的難點是,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處理,無法通過工傷賠償制度來獲得賠償。企業與學生之間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雇傭關系,因為學生是受學校安排到實習企業工作,也不能按照雇傭關系來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因此,建議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填補實習生損害賠償的盲區。
(記者 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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