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明確,卻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傷病員,也有可能納入社會急救醫療范圍內了。昨日下午,《鄭州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草案)》提請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除了新增該條款外,還新增或修改了給生命車讓道違章不罰款等新條款。
條款一
“無名氏”要管,“有名氏”也要管
不明身份的病患落難需急救,草案中已經提到。那么,有名有姓卻沒錢的,就沒人施救了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對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有明確身份卻無力承擔費用的患者也要有醫療保障提出了要求。二審稿中提到,符合救助條件的,其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目前據我了解,鄭州市各級政府應該還沒有設置這一基金。”鄭州市政府法制辦法規處處長王海超表示,基金設立要看最終條例規定,而且國家有嚴格的審計要求。惠及多少人、規模有多大、管理權限怎樣界定,都還需要更多研究。
二審稿中規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應由各市、縣(市、區)政府設立。其來源應由政府專項財政撥款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助、捐贈等組成。
“有名氏”不僅要管,“無名氏”也要盡量變成“有名氏”。對于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不明人員,接診的急救醫療中心(站)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民政部門及時甄別其身份。
條款二
給生命車讓道違章不罰款
公交車改路線接下錯站的孩子,普通人闖紅燈送急癥病人……多少“故意違章”,都要面臨規則考驗。還有,自己違章給急救車讓路,卻收到罰單,咋辦?
二審稿中要“特赦”好心人。規定行人和車輛遇到執行緊急任務的急救醫療車輛應當主動讓行。因避讓急救醫療車輛產生的壓線、占道行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證據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處罰。
條款三
“120”受法律保護 不是想用就能用
以后120這個標識可能要受到法律保護,“侵權”可能要挨板子。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表示,急救醫療車輛是用于緊急救助患者的特種車輛,應當運用法律手段對其使用加以規范,以防止濫用,增強社會公眾的信任度。二審稿中采納這一意見,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120”急救車輛執行非“120”急救任務。
為了限制濫用,罰則中也相應增加該項,如果遭到冒用和濫用,將由市、縣(市)緊急醫療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將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朱琨 劉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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