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與公司簽協議,要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離職后,將公司的商業秘密以235萬元的價格,賣給另外一家公司。8月23日,記者從洛陽市澗西區法院了解到,法院目前已審結這起侵犯商業秘密案,被告人李某因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被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被判處300萬元高額罰金。
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先生與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協議規定李對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的海綿鈦生產工藝、技術文件、產品銷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購信息等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業泄露或轉讓。2007年至2009年期間,李在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先后擔任鎂電解項目辦主任、總經理助理、電解車間主任、副總經理兼技術中心主任等職務,其負責并掌握海綿鈦技術。
2007年12月24日,李先生未經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同意,違反公司的保密協議,擅自與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周某,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為其提供海綿鈦方面的技術服務,周某先后共付給李人民幣235萬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李向澗西區人民檢察院退出共計200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先生作為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與公司約定負有保密義務,其違反該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與他人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協議,謀取利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侵害所在單位利益只構成民事侵權,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意見,與事實及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納。澗西區法院遂根據該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蘇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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