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李國營 見習記者 耿彩霞 通訊員 張建忠 王慎峰)精神病人故意傷害他人,不負刑事責任?近日,焦作一名精神病患者將一醉漢打死,法院審理時,根據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發出了焦作法院系統內的首份《強制醫療決定書》。
1991年8月出生的沁陽人馬某,從小弱智有病,直到七八歲時才會說話,長大后不愛與人交流,到處惹是生非。為避免惹出事端,父親將其鎖在家中,他卻翻墻外出惹出了大禍。
今年4月21日22時許,楊某醉酒后路過沁陽時與在外游蕩的馬某發生爭執,馬某采用拳打腳踢,手持磚塊、水泥塊擊打的方式對楊某進行長時間毆打,并致其死亡。
經沁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楊某系被他人用磚塊磚石類,徒手多次擊打頭、胸、背及身體其他部位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刑事訴訟醫學鑒定,馬某在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沁陽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使用暴力手段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死亡,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結合其平時的表現,無法排除其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強制醫療的法定條件,應予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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