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3000元工資,杞縣兩個小伙多次找老板討要未果,潛入老板臥室將其殺害,并拿走老板7100元錢。
法院一審認定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判處一人死刑、一人死緩。
昨天,省高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控辯雙方在過錯、量刑和定罪等問題方面展開激烈辯論。但本案未當庭宣判。
慘案
沒要到工錢,打工仔將老板殺死
今年24歲的劉行和23歲的劉金山是開封杞縣柿園鄉劉寨村人,2012年3月,經朋友豐某介紹,二人來到位于鄭州經開區曹古寺村的“福曼時倫沙發廠”打工,吳福蓮是該沙發廠的老板。
劉行說,接活時,吳福蓮和他們約定,每月工資按照“保底工資”3000元發放。但到了當年4月中旬,吳福蓮提出讓二人辭工,理由是廠子效益不好。
劉行和劉金山最關心的是這一個月的工資。但現實讓他們失望了,吳福蓮稱,只按照“計件工資”發,每人每月1500元。
因為家里欠有外債,二人很是在乎少的這1500元。據律師轉述會見時劉行的說法,二人3次找吳福蓮討要剩余工資,均無果而返。
2012年5月18日凌晨2時許,為討要剩余工資,劉行和劉金山攜帶尖刀、手套,潛入吳福蓮位于沙發廠的臥室。吳被驚醒后,二人捂住吳的嘴,并用枕頭按壓吳的頭部,阻止其反抗。
由于阻止未果,劉行拿刀割吳福蓮頸部數下,吳當場死亡。臨走時,二人還拿走了吳挎包內的7100元現金。
爭辯
為討薪釀血案,兇手該不該判死刑
作案后第二天,二人就被鄭州警方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劉行、劉金山經預謀而故意殺人,并致一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均系主犯,應依法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劉金山系被糾集者,在故意殺人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輕,可不立即執行。
兩個被告人所犯盜竊罪,數額較大,劉金山系從犯,可從輕處罰。
2012年12月2日,鄭州中院認定二人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一審判處劉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劉金山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二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5萬余元。
兩個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昨天,省高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
為討回工資而釀成血案,兇手到底該不該被判死刑?昨天上午庭審中,是故意殺人還是搶劫,控辯雙方存分歧,并就過錯、量刑和定罪3個爭議焦點展開辯論,但本案未當庭宣判。(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實習生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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