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劉長征)企業成立某某商會,找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當會長,充門面,今后這樣的行為可行不通了。前天,鄭州市政府印發《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公務員、國企老總不得出任商會會長等要職,即使是當名譽會長也不能拿“工資”。
所謂“異地商會”,是指在來自同一個地方的外地人在鄭州做生意,他們的企業自發組成的商會。今后,這樣的商會名稱要以“鄭州”開頭,后面緊跟老板們家鄉的名字。比如:鄭州溫州商會、鄭州泉州商會、鄭州蘭考商會等。
《辦法》對商會規模限定了“起步門檻”,要求商會必須由6個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的企業發起,并有50個以上的單位申請入會,且不得超出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吸收會員。
《辦法》還在異地商會的重要職務、辦公場地等方面作出限制,盡量防止商會沾上“官味”。
例如,按照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企負責人不得出任異地商會的會長、法人,公務員也不得擔任異地商會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等要職。出任商會名譽會長、副會長和顧問等職務的人員,也不得在商會領取任何報酬。
此外,異地商會的辦公場所也不得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
鄭州市民政局是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據悉,此前已經登記成立的異地商會,如果名字不符合《辦法》,應當在2014年8月31日前整改完畢,否則將由鄭州市民政局依法進行處置。《辦法》自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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