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王新 牧童)小女孩要去超市看書,卻被人行道上一根看車繩子絆倒造成骨折。責任究竟在誰?7月10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3月20日晚,11歲的小紅吃完晚飯準備去家附近的超市看書,可她剛穿過馬路走上人行道,意外就發生了。
只聽一聲慘叫,小紅突然被勒了一下,一個踉蹌摔倒在地。仔細一看,經過的地方拉著一條細繩,小紅剛才就是撞上這條細繩才摔倒在地,且脖子上也被勒出一道血痕。緊隨其后的家長王先生把女兒送到醫院診斷,小紅左鎖骨骨折,需住院治療。
看見女兒受傷,王先生心疼不已。令他不解的是,人行道上怎么會拉著條細繩呢?
原來,小紅意外受傷的地方存放大量自行車,繩子正是蘭女士為了看自行車收費所系。于是,王先生找到蘭女士,要求其承擔女兒的醫藥費,可蘭女士卻說,“不關自己的事。”
之后,王先生又多次找到蘭女士協商醫藥費,但均被拒絕。同時,王先生還認為,事發地段屬帝湖物業管轄,所以負有連帶責任。
因此,王先生將蘭女士與帝湖物業一同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付其醫藥費等費用。
法庭上,面對王先生的指責,蘭女士并不認可。她認為系繩子的地方,不是正常的行人通道,是存放電動車、自行車的地方。
“在系繩子的東邊就是去超市的通道,她有正常的通道不走,抄近路才被絆倒摔傷,再說了,如果是正常速度行走的話,應該能看到繩子,她自己不注意撞上去,不能怨我?!?nbsp;蘭女士認為,小紅的摔傷責任在自己,與她無關。
作為第二被告的物業公司則表示自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事發當天,小紅受傷地點屬于市政道路,不屬于物業所管轄的帝湖花園小區范圍。另外,物業公司與蘭女士之間沒有雇傭關系,因此不負有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小紅摔傷的位置不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區域,且也沒有證據證明蘭女士與物業公司存在授權、雇傭或者管理關系,故帝湖物業不承擔責任。而蘭女士為方便自己存車收費,在公共場所綁繩子,未設明顯警示標志,晚上亦不及時收起,是導致小紅受傷的原因,蘭女士應依法賠償小紅醫療費共計8241.62元。
“現在在市區的道路中,有很多亂拉繩子的現象,這種“繩患”已經成為一種安全隱患?!敝鲗彿ü倮钴姴ㄌ嵝褟V大市民,出行時一定要注意觀察路況,以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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