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王新 陳若禺 文/圖)鄭州市民李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煩事。
拿著已故鄰居將房產留給自己的遺囑,李先生原以為能順利過戶房產,然而房屋登記部門卻要求公證遺囑才行,否則就得走法院訴訟程序。
對于鄭州市房管局拒絕自己的申請,李先生感到不解。他將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起訴至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房管局履行法定職責,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7月8日,中原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事件】“孝子”悉心照料老人14年獲贈房屋
李老太家住鄭州市中原區,一生沒有子女,老伴去世后,已過古稀之年的她便由鄰居李先生照顧贍養,時間長達14年。
2012年9月19日,李老太考慮到李先生如親生兒子般照顧自己多年,決定離世后,將自己居住的位于中原區穎河路的一套面積為46.45平方米的房屋贈與李先生。
為此,李老太生前在征得李先生同意后,特意邀請了兩名律師,在律師的見證下,請人代書寫下遺囑,明確表明其死后由李先生繼承自己的房產,并將整個過程錄像交由李先生保存。
今年2月20日,已經94歲高齡的李老太安然辭世。在辦理完老人的后事后,李先生持老人的遺囑及相關材料,到中原區房管局及鄭州市房管局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卻均遭到拒絕。
【焦點】代書遺囑不等同于公證遺囑
法庭上,李先生出示了10份證據,包括老人立遺囑時的視頻資料,證明老人的遺囑真實有效,還請來見證老人立遺囑的兩位律師當庭作證。
但房管局的代理人卻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一方面,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向鄭州市房管局提出過辦理房屋過戶的申請,也沒有證據證明鄭州市房管局不予受理,據此,不能認定市房管局行政不作為。
另一方面,根據司法部、住建部《關于房屋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以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規定,“因繼承、受遺贈事實申請相關房地產登記的繼承文書、受遺贈文書,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相關房地產的繼承、受遺贈事實以外,應經公證。”
而李先生提交的遺囑,既未公證,也沒有經過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這種情況下,鄭州市房管局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
【結果】“大陪審員合議庭”助力司法公開
而今,李老太已經去世,無法再進行公證,那么法院將如何審理李先生的案件呢?
與以往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三人合議庭不同,此案的合議庭有7名成員,其中2名法官,5名陪審員。
庭審過程中,幾名陪審員分別向原、被告雙方多次發問。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合議庭多數陪審員意見認為,李先生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向鄭州市房管局提交過申請,所以對于他來說,撤訴是本次訴訟最好的結果。
最終,李先生一方同意撤訴,而鄭州市房管局的代理人表示,李先生可以在工作時間的任何時間段內向房管局提出申請,房管局工作人員會按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今天的庭審有5名陪審員,來自不同崗位,共同組成了‘大陪審員合議庭’,”行政庭庭長劉黎青表示,此舉可以充分利用其與法官不同的專業、身份背景,在庭審及合議過程中幫助法官打開分析思路、拓寬裁判視野。
據悉,“大陪審員合議庭”主要適用于重大、疑難、復雜、新型案件,當法官碰到這些案件時,可以選擇組成5人以上的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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