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造成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犯罪,最高可獲刑3年。該司法解釋從今日起施行。
背景
新解釋與《刑法修正案(八)》對接
省高院刑一庭審判長常暉說,我國1997年《刑法》就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338條對“污染環境罪”的規定是,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雖然罪名修改了,但關于環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釋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規定,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適用,“兩高”會同公安部、環保部等部門,制定了最新的司法解釋,實現與《刑法修正案(八)》的對接。
現實
環境污染案件辦理有“三難”
常暉說,因為污染環境案件辦理時存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問題,雖然環境污染事件頻頻發生,但進入審判程序的非常少,這讓公眾認為,環保始終得不到真正重視。
為解決司法鑒定難,司法解釋規定,環保部門在平常的大氣、水體、土地等監測過程中取得的數據,比如關于空氣質量、水體質量,只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就可以直接作為證據。
這樣,以后會方便行政部門執法、公安機關查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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