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掏幾萬元從開發商手中購買的地下車位,有一部分屬于人防工程,這些“人防車位”的產權到底歸誰?由于沒有一部法律對此予以明確,常常產生糾紛。6月5日,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一權屬問題并未列入意見稿中。不過,6月19日前,市民仍能通過網絡、傳真、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業主疑惑:掏了幾萬元的車位不屬于我?煩!
鄭州市航海東路一小區,大河報記者業主的地下停車位使用合同上看到:“業主購買的是停車位使用權,期限至2063年7月10日。”置業顧問表示,車位屬于人防工程,業主只是買斷了停車位55年的停車權,但不享有產權。
桐柏路某小區的張先生,兩年前也以5萬元“買”了小區一個無產權車位,比有產權車位便宜了5萬元,當時簽訂的協議提到,這是人防車位,使用期20年,此后可續租。
花上幾萬甚至十幾萬元“買”回一個不屬于自己的停車位,說不定什么時候就要被征用,業主心里當然不是滋味。可據知情人講,目前,這在法律層面是行得通的:部分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開發商以出讓方式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也獲得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很多開發商將這些人防工程特別是地下室,平時用作了車庫,可以將車位出讓給小區業主。
記者調查:想開放防空洞為納涼點?難!
不光車位,有的人防工程還被使用者出租,變身地下商場、攤位、倉庫,老百姓要用時,麻煩卻來了。去年7月,洛陽市開放了部分人防工程,供市民納涼。但記者實地調查后發現,有的人防工程被出租了,政府相關部門無法協調租用者讓出來給市民納涼,相當尷尬。
僅在洛陽市,作為納涼點之一的王城公園過街通道,被商販“占領”成了市場;中州中路與人民東路交叉口的一百貨商場負一層,本該對市民免費開放,實際上卻是一個電器賣場,工作人員稱“我們這是商場,不是納涼點”;位于西工小街地下人防工程,大門緊閉,將市民拒之門外。
“這都是因為沒有法律的硬性規定。”鄭州市人防辦一工作人員說,作為職能部門,人防辦要求各單位需按規建設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等,至于如何使用、歸屬權問題,“我們也沒法說”。
我省人防工程目前依據的法律是1998年7月24日通過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就是‘誰建設、誰使用、誰管理、誰收益’,如果開發商自行建設防空洞,只要不影響戰時使用,平時的開發利用并不受限。”人防部門一不愿具名人士說,由于該法制定較早,不能涵蓋目前人防工作中的所有問題,尤其是“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屬”,近年糾紛頻頻出現。
還有機會:“人防車位”歸屬權想入法?快!
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我國各地的做法存在分歧,以上海為代表的南方地區,允許將人防工程確權為投資者所有,并辦理產權登記。以北京為代表的北方地區,采取擱置產權、只講管理權的做法,投資者僅享有使用收益權。不久前,廣州市擬定的管理草案中,一大亮點就是規定“所有權歸屬采取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一致的原則,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業主的產權據此將是合法有效的。
此次,我省的《征集意見稿》中雖然未涉及權屬問題,但用法制辦一位負責人的話來講,“面向社會征集意見的目的,就是為了‘查缺補漏’,使有可能出臺的法律更完善、具體、接地氣”。
如果你有話說,請在6月1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1.登錄省政府法制網站,通過首頁右側的《河南省法規規章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2.發送電子郵件至xzfgc@126.com;3.書面意見傳真至0371-69699068;4.通過信函郵寄至“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處,郵編:450018”。
其他建議:防空洞到夏天就成為納涼點?行!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炎炎夏日,很多人念叨著防空洞的清涼,有人建議將人防工程開放為納涼點寫入法律。
從2010年起,省人防辦就要求免費向社會開放一批可用于避暑納涼的人防工程,除涉密的外,大型商場結建人防工程、設施完善的早期人防工程、已竣工尚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均可向社會開放。但就目前情況看,除鄭州的情況較好外,其他城市或多或少都遭遇尷尬。
“由于商場、社區工作時間不同,具體到每個納涼點的開放時間,由各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此外,開放納涼的人防工程中,通風設施、桌椅、飲水點等的配合,都需要協調。”人防部門相關人士說,如果沒有法律硬性規定,全省很難步伐一致。
記者還是打探到,鄭州今年人防納涼工程將“不求數量,力創精品”,重視為市民服務的時效性,根據省人防辦的要求,當氣溫連續在35攝氏度以上,人防工程將開放。不過,到防空洞納涼的具體時間,目前還不能確定。
“新”規亮點:
地鐵里也要有人防工程
較之1998年的“實施辦法”,我省此次出臺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不少亮點。
其中,人防工程被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確定人防工程的防護重點是學校、醫院、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區域;地鐵、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地下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規劃建設公共綠地、交通樞紐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時,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優先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者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在處罰上,人防主管部門人員有違規行為,比如私自允許不建、少建人防工程等,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規定維護管理或者維護管理不善,有可能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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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防空洞真會被罰
2012年2月28日,鄭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做出判決:因未按規定在居民區修建配套的人防工程,鄭州一開發商被罰款7萬元、補交易地建設費170萬余元。據時任鄭州市人防辦公室主任張德印介紹,這在我省是首例。
記者 張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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