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過去的照片,她一直存在手機里
提起兒子的事,她忍不住落淚
2009年,她發現丈夫出軌,負氣外出打工。數月后回家,發現親生骨肉被生父換了2.6萬元。3年后,她找到了自己的兒子,卻說:“如今,心里更加痛苦了……”
事件
生父賣兒養小三?
5月20日,因諧音“我愛你”,被網友稱為表白日。而這天,35歲的陳楠(化名)拿起了電話,向電臺傾訴了自己的故事,請求網友幫其尋子。
隨后,鄭州廣播電臺發布官方微博稱:陳楠的前夫出軌,2010年夏天他將親生兒子賣掉養小三。據了解,孩子被以2.8萬元(后了解為2.6萬元)賣到平頂山市葉縣汝墳店鎮,買家好像是個賣化肥的。孩子現在已經4歲多了。3年來,她從來沒有放棄過尋找自己的親生骨肉,也到葉縣去過,警方說沒線索。
消息發出后,被眾多網友轉發。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轉發微博表示,將核查此事。明星馬伊琍轉發微博稱,這樣的人應該判刑。
5月23日,從警方那里傳來消息,孩子在平頂山找到。
講述
丈夫曾經對她百依百順
在鄭州京水村一個30多平方米的出租屋里,河南商報記者見到了陳楠,她現在帶著二女兒租住在此(大女兒外出打工)。一張寬1.5米左右的床,一個煤氣灶,一張破舊的餐桌,組成了她的家。“每月房租110元,離工廠近,孩子上學也方便。”
陳楠說,自己老家在許昌市襄城縣王洛鎮東村,1998年嫁給了西村的劉陽(化名),之后的幾年,他們相繼有了兩個女兒,“那時候家里窮,我帶孩子,他還幫著洗衣做飯,對我也百依百順。”
2003年,劉陽開始自己辦養雞場,兩年后又賣起了飼料,買了一輛面包車。比起以往,生活富裕了很多,但陳楠卻發現了問題。
丈夫出軌,她離開了家
“2009年3月,我又生下了一個兒子。也是在那一年,我們開始吵架,他打電話總是背著我,不讓我碰他的手機,晚上說走就走,說是去廠里。”陳楠說,那段時間,養殖場確實忙,她也沒在意。
“快到冬天的時候,我發現二女兒穿了條新褲子,就問她哪里買的,閨女告訴我是阿姨送的。”
想起丈夫之前的種種行為,陳楠感覺事情有點不對勁,于是質問劉陽。“最后,他承認自己確實在外面養了女人。”
2010年年初,陳楠和劉陽正式分居,陳楠帶著大女兒去縣城打工。“半年后,收到傳票,說劉陽貸款未還,找不到他,只能送給我。”
陳楠說,那時候她因為想念孩子,再加上傳票的事,就回到了老家。“可到家后,劉陽竟然威脅我,說要跟我同歸于盡之類的話。”不久后,陳楠選擇了去南方打工。
回家發現兒子不見了
陳楠說,2011年夏天,劉陽找到她,稱自己會悔改,以后好好過日子,勸她回家。“那時候,我也想念家中的女兒、兒子,就跟著他回去了。”
回家后的陳楠沒有發現兒子,便問劉陽,兒子哪去了?“這時候,他一下子就跪在了地上,說‘我把兒子賣了,賣了2.6萬元,我會把兒子要回來,咱以后好好過’。”
這時候的陳楠一下子就蒙了:“就像天塌了下來,生活一點意義都沒了……他既然把兒子都賣了,這婚必須離。”同年,劉陽和陳楠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陳楠說:“我今年35歲了,我不圖啥幸福不幸福,兒子找到了,才是幸福。”
陳楠稱,自己也想過報警,但因為不知道報案程序,以為報案很花錢,感覺自己沒能力,所以一直沒有報案。“后來出來打工,在老鄉的勸導下,我才選擇了報案。”
遭遇今年5月23日,經多方尋找,陳楠的兒子在平頂山葉縣汝墳店鎮被找到。但陳楠卻表示:“兒子找到了,我心里卻更痛苦了。”
“兒子找到了,心里卻更苦了”
陳楠介紹,兒子被找到后,現任孩子的養父養母稱,可以把孩子歸還給她,但需要她支付一筆撫養費。
“我不會放棄孩子,也不會掏這個錢。難道讓我拿自己的錢,買自己的孩子?”
陳楠說,她現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工作,好好賺錢,隨時做好打官司的準備。
據了解,劉陽因為貸款問題,被平頂山警方抓獲,現在葉縣監獄服刑。
警方
父親的行為不屬于買賣兒童
昨日下午,許昌襄城縣公安局宣傳科一名工作人員稱,孩子的父親因為家庭情況不好,把兒子送給別人養,不屬于買賣兒童行為,構不成犯罪。
“孩子的生父把孩子送人的時候,簽了一份協議,稱‘自己因無力撫養孩子,經家人同意,把孩子送人’,并表示永不相認。”該工作人員表示,對方看劉陽可憐,同情他,就給了他2.6萬元錢。“目前,這事已不屬于案件了,孩子的問題,需要雙方協商。”
河南商報記者從辦案民警那里獲悉,劉陽離婚前,因不滿前妻太強勢,確實有出軌行為。
養母
可以歸還孩子,但要付撫養費
對于孩子能否回到生母身邊,孩子的養母說:“他們在孩子一歲的時候將其送來,說自己無力撫養,現在孩子四歲了,又要要走,我們也很為難。”
孩子的養母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在孩子兩歲的時候,他的生父曾來過,說要帶走孩子,他們表示可以帶走,把錢歸還就行。“可他當時又說不要了。現在過去幾年了,生母又來要人,這算什么?”
孩子的養母介紹,把孩子要走可以,但要支付這三年來的撫養費,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孩子也是我們看著一點點長大的,我們給他看病、照顧他的吃喝拉撒,當親兒子一樣對待,這筆錢不是買回兒子的錢,是該支付的撫養費。”
律師
拐賣兒童和收養區別在于是否存在利益關系
對此,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認為,這個事情本身就存在爭議,劉陽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關鍵是要看他收的2.6萬元錢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如果說之前有預謀,商量好的要付錢,就構成了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事情需要警方介入調查。”
張少春說,陳楠如果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需要法院的綜合判斷。“至于撫養費的問題,法院也可以一并判定。”
張少春介紹,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收養、送養行為是指,對孩子有監護權的人(一般特指父母),因經濟原因無力撫養,故送他人養。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他指出,拐賣兒童和收養、送養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存在利益關系。
(記者 孫科/文 實習記者 唐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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