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首席記者 余超 實習生 王姝)“倒賣地的罪犯反當了查地的執法隊長。”5月3日,固始縣委成立調查組,對媒體曝光的固始縣國土局干部楊志輝進行調查,責成固始縣國土局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
2010年5月6日,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隨后,楊志輝不服一審判決,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 “維持原判”的裁定。
被判刑后,楊志輝不僅沒有被開除公職,反而又調任固始縣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固始縣國土局局長潘家云就此事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楊志輝是國土局下屬的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只是最近上沒上班他不太清楚,“誰也不知道他(楊志輝)判刑沒判刑,誰也不知道他處分沒處分”。
5月3日,媒體報道楊志輝刑期內任職一事的當天,固始縣委即成立了由該縣紀委牽頭的調查組,對其進行調查,責成固始縣國土局當天對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其黨政紀處分也正在按規定落實,并對固始縣人民法院主辦楊志輝案件的法官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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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1.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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