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一周,在上海從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單位安排節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慣例,沒有加班費或補休。去找領導說理,領導卻振振有詞:“值班是員工的義務,和加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變值班,一字差千金。加班費的計算是法定的,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須分別支付兩倍和三倍工資;而值班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只是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因此,值班費往往要比加班費低得多,有的單位甚至干脆沒有。
加班還是值班并不難區分: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事實上,一些用人單位把加班說成值班,并非“傻傻分不清楚”,而是有意規避責任,為拒不執行補償工資找借口。
其實,“加班變值班”的文字游戲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勞動法》在規定補償工資時,其前置條件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無論是打著加班還是值班的旗號,只要期間繼續工作,就應該按《勞動法》規定加倍付酬。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緣何依然敢偷梁換柱,給違法行為披上“皇帝的新裝”,值得反思。
大部分勞動者都有一種弱勢心理,不想為了加班費而得罪上級甚至丟了飯碗。這固然給了一些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底氣,但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的監管缺失,讓用人單位變得有恃無恐。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然而在現實中,監管卻往往成為不管。一方面,勞動部門缺乏主動意識,更多停留在“民不舉,官不究”的層面,而不是加大執法力度,積極通過明察暗訪為勞動者維權撐腰;另一方面,工會也未能發揮作用,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缺位,使得勞動者個體陷入“一個人戰斗”的維權困境。反觀國外,真正為勞動者討要加班費,乃至進行日常維權工作的,正是大大小小的工會組織。英國、德國甚至對于加班費沒有規定具體的發放標準,而發達的工會組織卻能通過勞資雙方自行商議,確保勞工福利不會因此降低。
今年是我國《勞動法》頒布實施第18個年頭。日前有媒體將法律規定與現實對照,發現一些早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卻常常被削弱、變形甚至“忽略”,比如少繳漏繳社保、產假未完被迫上班、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等等。縱觀這一系列問題,癥結不在于法律本身存在漏洞,而是執法者沒有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導致用人單位敢于漠視法律。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只有強化監管部門的責任,走出“監管變不管”的怪圈,才能樹立用人單位的敬畏,終結“加班變值班”的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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