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懷亮
因涉嫌奸殺幼女,李懷亮被羈押了近12年,先后歷經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最終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于近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死刑保證書”案之拷問
因涉嫌奸殺幼女,李懷亮被羈押了近12年,先后歷經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最終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于近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記者調查了解到,該案從一開始就有疑點。公訴機關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起訴至法院后也曾兩次不予受理。但礙于公檢法三家之間的關系,才有了這久拖未決的審理
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對記者說,此案既有證明李懷亮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證據,也有證明李懷亮無罪的證據,最后對李懷亮作出無罪判決,是出于“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
“如果那晚不去摸‘爬叉’……”4月26日,太陽暖暖地照在身上,站在姐姐家的院子里,李懷亮輕聲重復著這句話。
李懷亮所在的河南省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緊鄰著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樹上到處爬著即將蛻皮羽化成蟬的蟬蛹,當地人稱為“爬叉”,因有人專門收購用作藥材,很多村民晚上沒事,就去抓“爬叉”。
2001年8月2日晚,13歲的女孩郭小云(化名)去河堤捉“爬叉”后,再也沒有回家,其家人尋找未果后報警。8月4日下午,她的尸體在沙河下游的莊頭村被發現。公安機關將當晚同在河堤上捉“爬叉”的李懷亮,列為懷疑對象。
同年8月7日,時年35歲的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懷亮被逮捕。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李懷亮先后作了10次供述,其中前兩次未供述犯罪事實,第三次至第八次作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續至今。
在李懷亮被羈押的11年零8個月里,先后歷經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均因證據不足被撤銷。今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檢察機關指控李懷亮殺人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法律、法院都是公正的。”李懷亮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他更相信法律了。
案件一開始就有疑點
“案件一開始就有疑點,不然不會出現數次被退補的現象。”據一位辦案人員介紹,2001年10月12日,葉縣公安局就李懷亮涉嫌故意殺害郭小云一案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而平頂山市檢察院向平頂山中院提起公訴后,后者于2002年7月31日、2003年1月15日兩次以“部分事實不清,沒有新的事實、證據”為由,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月16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再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認定李懷亮就是兇手,但檢法兩家認為證據上有疑點。”上述辦案人員向法治周末記者透露,當年經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調,決定將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一案“降格”處理,由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葉縣法院審判。
案發兩年后,葉縣檢察院于2003年8月5日向葉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
起訴書顯示,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懷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捉蟬蛹,與被害人郭小云相遇;李見四周無人,頓生奸淫邪念,欲對郭強奸;郭不從,李即卡住其脖子,將其拖到附近花生地里掐死,對尸體奸淫后,將被害人尸體拋入沙河。
葉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懷亮當庭翻供,稱曾遭到警察毆打,扛不住了才承認殺人。其辯護律師也提出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對此,葉縣法院沒有采納,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后,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并將此案發回重審。2004年2月13日,葉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重新審理。
在審理期間,郭小云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多次上訪,強烈要求平頂山中院審理此案。經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調,決定對此案提高審級,由平頂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4年8月3日,平頂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懷亮未上訴,被害人父母提出上訴,要求判處李懷亮死刑。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2007年5月22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事隔近6年的補充偵查后,2013年2月4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將該案補充起訴至平頂山中院。平頂山中院審查后,決定恢復此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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