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汝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葉縣原常務副縣長張躍欣因犯受賄罪,一審被汝州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案發后,涉案贓款及房產依法被追繳。
2004年7月至案發,張躍欣一直任葉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06年,魯山縣人民政府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由該置業有限公司投資沙河(城區段)綜合治理開發項目。張躍欣時任該工程副指揮長,時任魯山縣水利局局長的石某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2006年年底,該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通過石某送給張躍欣現金1萬元。
2007年,魯山縣教體局在迎接教育部對河南普九教育進行驗收過程中投入費用,需財政撥付經費,時任縣教體局局長的李某某找到時任魯山縣常務副縣長的張躍欣幫忙解決。張躍欣協調后,經費撥付到位。2008年春節前,李某某到張躍欣辦公室給其送現金1萬元表示感謝。2008年,時任魯山縣公路局黨組書記的趙某為解決單位經費問題,找到張躍欣幫忙,張躍欣承諾給予解決。2009年春節前,趙某送給張躍欣現金1萬元。后經張躍欣協調,2009年4月,魯山縣財政給公路局撥款100萬元作為公路局經費補貼。2009年底,葉縣史志辦副主任宋某為調整工作之事,在張躍欣辦公室送其現金1萬元,張躍欣承諾在以后的干部調整時為宋某幫忙。
而據法院認定,張躍欣涉案案值最大的一筆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向房地產開發商索取的一套商品房。2009年12月,張躍欣在擔任葉縣常務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房地產開發商李某偉索取商品房一套,后李某偉給張躍欣開具了收款人為張躍欣母親名字的收據一張。經價格評估,該商品房價值22.564萬元。2011年12月28日,張躍欣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汝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案發后,張躍欣已退回4萬元贓款,涉案房產已被查封。平頂山市紀委調查期間,張躍欣主動交代其收受他人房產一套和4萬元現金的問題。
日前,汝州市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張躍欣在擔任葉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商品房一套,價值22.564萬元,同時非法收受他人現金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其在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認定為自首,遂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陳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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