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鄭州市教育局再次發出規范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的要求。凡是高中改制學校,在招生宣傳時,必須使用改制后的新校名,而不能再使用“原XX學校分校”的字樣。
據了解,民辦學校在招生時不能做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否則市教育局將取消當年民辦教育“十佳”單位的評選資格。
如果在招生宣傳中出現以下違規行為,市教育局將取消2年內涉及民辦教育的任何獎勵。如:私自增設辦學地點;未經備案私自改變辦學地點;經備案隨意進行聯合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單獨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托舉辦以選拔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未經物價部門批準(備案)收費的;超出物價部門批準(備案)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鄭州晚報記者 張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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