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上門,鄭州新密一村民將他打傷致死,最終被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案發
小偷上門被他打死
44歲的白林,是鄭州新密市米村鎮金井溝村人,在家開了一個百貨超市。
2011年2月8日晚23時許,鄰村倆慣偷來到白林家的超市伺機行竊。白林覺察到后,順手拿了一根一米長的廢棄鐵水管出門查看。
看到有人出來,前來行竊的趙波便撲上去奪鐵水管。因害怕手里鐵水管被小偷奪走,白林手持鐵水管朝趙波身上亂打一通,將趙波頭部打傷。
見趙波的頭部還在流血,白林報了案,并在現場等候民警,配合120醫護人員搶救。兩天后,趙波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進展
鄉親聯名為他求情
白林打死上門小偷的事情,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當時很多村民認為白林打死小偷,屬于“為民除害”。
在公安部門對白林采取強制措施后,白林所在的鄉村及附近村民向司法機關遞交了聯名請愿書,上千人還自發組織到司法機關請愿,請求對白林寬大處理。
新密市檢察院審查該案后認為,被告人白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白林在事發后曾積極去搶救,也進行了賠償,且有周邊五個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意見,請求對白林從輕處罰,因此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新密市檢察院據此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公訴意見,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分析
“他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鄭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湯濤說,對于人身生命健康來說,正當防衛采取的是對等原則。也就是說,當一方沒有用武器或者工具傷害另一方時,另一方不能使用武器或工具自衛。
即使一方使用了武器或工具,在對另一方的人身不構成威脅時,也不能對其進行傷害,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湯濤介紹,本案中被告人白林自稱,抓小偷是為了保護自家財產而采取的防衛行為,但證據不能證明他是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防衛行為。白林將小偷打傷,并致人死亡,顯然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新密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在面臨非法侵害時,要根據其侵害程度和情況緊急與否采取相應的防衛手段。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本意是抓小偷,但結果把小偷打死了,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河南商報記者 李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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