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原則上10元左右。
事實上,在我省,這個標準早在2011年7月1日已開始實施,我省的標準是每人9元,其中,8元可通過新農合或醫保報銷。
根據我省規定,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原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費合并為“一般診療費”,實行一費制,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
“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為每人次9元,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基金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元,參合或參保人員個人負擔1元。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中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要求,“一般診療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全國平均數為10元左右。
“這樣設計主要是為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償作用,增加醫療機構收入而又不加重群眾負擔。”省衛生廳農衛處副處長戴能光說。
那么,哪些醫療機構執行這個標準呢?
據戴能光介紹,截至目前,我省所有實行基本藥物制度且是新農合或醫保定點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都已執行。
為防止分解診療次數、重復收費等違規行為的發生。省衛生廳還要求各地建立了完善一般診療費補償管理辦法,健全門(急)診日志登記制度。
據介紹,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補償資金,從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門診統籌年度控制總額資金中支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從門診統籌資金中支付。(記者 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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