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忙著生意的他被精神病醫院強行帶走。“被治療”了3天后,警方鑒定,他并沒有精神病。這是要鬧哪般?
原來,因為經濟矛盾,前妻為了整他,通知醫院帶走了他。法院判決認定,醫院嚴重侵犯了其身體權和自由權,應負全責。
事件
正忙生意
突然被人架到精神病院
吳某是鄭州一家酒業公司的董事長,去年7月20日上午,他和往常一樣在位于順河路與未來路交叉口附近的店里打理生意。突然,6個身穿白大褂的醫務人員來到他的辦公室,把他架上救護車帶到了鄭州一家精神病防治醫院。
“我沒得病,為啥把我拉到醫院?”吳某說,他沖著“白大褂”理論,但沒人聽他的解釋。
他說,被帶到醫院后,醫生覺得他不配合治療,就把他的手腳全綁到病床上,腰間又系了一根繩子,就這樣捆了一天。
“護士還往我嘴里灌藥,打靜脈針。”吳某說,他的手機也不在身上,無法和家人聯系。
意外
前妻通知醫院出診,他“被精神病”了
7月22日上午,趁有人到病房探望病人,吳某借了一部手機,向四弟求救。當天下午,四弟帶著律師來到醫院,但值班的何醫生不同意放人。
金水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二中隊的劉鵬飛對吳某進行了調查,后經鑒定,吳某沒有精神病。
該醫院醫政科的宋科長和精神科王主任說,“誰送來的誰接走,要出院,通知醫院出診的人必須到場”。
是誰通知醫院,讓吳某“被精神病”?院方稱,是吳某的“妻子”謝某。
這讓吳某很吃驚,他說,2010年7月,他已經和謝某離婚了。沒想到因為兩人在經濟方面發生矛盾,謝某想到了讓他“被精神病”這招。
7月23日下午,謝某來到醫院,迫于多方壓力,謝某只得同意吳某出院。
判決
醫院擔全責,賠償3萬元
吳某認為,精神病防治醫院屬于非法收治,便把該醫院訴至二七區法院,索賠40萬元,并要求該醫院院長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醫院的代理人辯稱,他們是接到謝某的電話才接吳某來院治療。雖然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戶口還在一起,而且,是謝某帶著孩子一起送吳某來醫院,這才讓吳某住院,符合醫院的手續。
“精神病醫院有預防和治療精神病的義務。”醫院的代理人稱,吳某不積極配合治療,打罵醫護人員,為穩定情緒,才給他用了一些穩定情緒的藥。
昨天,二七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我國并沒有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的權利。該精神病防治醫院僅憑謝某辦理的住院手續,就擅自派人將吳某帶到醫院診治,嚴重侵犯了吳某的身體權和自由權。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其賠償吳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
現狀
是否甄別病人和家屬,尚未有規定
“被精神病”的事件頻頻見諸媒體,如何在保護精神障礙者得到及時治療和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之間保持平衡?
鄭州大學醫學院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精神病學博士稱,按照醫院流程,住院要尊重患者家屬意見,對于精神病人,一定要有監護人簽名,自己做主醫院不會接收。
鄭州市衛生局相關人士介紹,如果一個人在正常工作,只是某個方面有偏執表現,沒有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傷害,精神病院不應強迫其住院。
但他說,目前還沒有哪條規定明確醫院要甄別病人和家屬,醫院也沒有強制檢查家屬證件的責任。
說法
《精神衛生法》
明確精神病治療“自愿原則”
“有病”誰說了算?精神病人收治有什么原則?在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看來,將于今年5月1日實施的《精神衛生法》將彌補這一法律空白。
李華陽說,“被精神病”的根源在于“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而《精神衛生法》首次明確了“精神障礙者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而且該法還明確了精神病人住院的條件: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李華陽說,《精神衛生法》還增加了法律救助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此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
“如果情況嚴重,還可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相關個人和醫療機構構成共同犯罪。”他說。 (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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