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訊 鄭州一家快遞公司的3名快遞員從去年8月開始,偷藏快遞貨物、暗吞到付貨款,價值4萬余元,1月7日,惠濟區法院對3人作出一審判決。
2012年的“雙11”剛過,一家快遞公司鄭州分公司的主管發現,一件從武漢發來的貨物在路上一個月了,還沒到貨,但電腦上出倉記錄顯示,發貨地武漢已經確認發貨。經調查發現,是快遞員張某、王某和掃描員唐某在交接貨物的時候,偷藏了包裹。
去年10月13日,張某3人在交接貨物時,估摸出包裹里會是個筆記本電腦。于是,王某就引開武漢分公司交貨的快遞員,唐某趁機把郵包放進了收貨柜中。隨后,他們將筆記本電腦以5000元的價格倒賣。
據張某等人的交代,從去年8月起,他們開始私扣包裹,均以電子產品為主。截至被物流公司發現,3人共私自克扣手機3部、DV1部、筆記本6臺,經鑒定,涉案物品共計價值4萬余元。
惠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王某、唐某3人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唐某、王某系從犯,判處唐某1年9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王某1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說,單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一些快遞服務質量的監管標準仍缺乏有效的量化指標,比如對于貨物的破損率是多少應該處罰、延誤率是多少應該處罰及一些作業流程中的細則,在法律法規層面目前還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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