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吳女士從農村來鄭州打工,打工過程中不慎受傷,誰該為她的傷情負責?吳女士把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起訴到法院。1月8日上午,鄭州中原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事件】
54歲女士打工受傷,遭遇賠償難
2009年,50歲的吳女士因家中困難,不得不從農村來鄭州打工貼補家用。兩年間零零散散到處打工,沒有穩定工作。
2011年1月,吳女士經老鄉介紹,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協議。之后她被派到一家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1年2月13日下午,吳女士掃地時不慎摔倒,被背著的鼓風機砸傷左腿。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2011年12月30日,吳女士向鄭州市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屬于工傷。當她向兩家公司要求工傷賠償時,卻遭到拒絕,遂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等約12萬元。
接到法院傳票,兩家公司都覺得虧。勞務派遣公司說,吳女士與公司簽合同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與公司之間應是勞務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另外勞務派遣企業只是代繳員工的社會保險,但吳女士已到退休年齡,不符合繳工傷保險條件。公司無法為她繳納社會保險,也沒義務為她的工傷埋單。
物業公司則認為,吳女士屬于勞務派遣用工,雙方沒直接勞動關系,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兩家公司對吳女士的受傷表示遺憾,她本身經濟困難,我們兩家公司都愿意補償她一部分。”庭審結束后,兩家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陳述了自己的意見。法官立即表示進入調解程序,半個小時過去,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勞務派遣公司和物業公司在7日內,分別向吳女士支付2.5萬元。
【說法】
三種勞動者工傷維權方式不同
近年來,與工傷賠償有關的民事案件增幅較大,確認勞動關系對工傷認定、工傷索賠十分重要。法官提醒像吳女士這樣的勞動者,平時要注意收集、保存相關工作證據,如工資單、工資條、打卡記錄、社保記錄等,這樣即使沒有正式簽勞動合同也可能取得工傷賠償。主審法官張瑞花認為,工傷維權主要面臨三種情況,一是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咋維權,二是超過退休年齡進城務工人員咋維權,三是進城打零工人員咋維權。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就三種情況向打工者支招如何維權。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