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挪用公款案,平頂山湛河區原輕工辦事處主任丁宏偉被判6年。二審法院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丁案發回重審。本報昨日A13版報道此案后,我省多名法學專家對二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決表示認可,認為一審有罪判決讓人無法理解。
征地款被挪 辦事處主任被控有罪
經查明,2006年,平頂山輕工辦事處所轄的高樓村被列入舊城改造項目。地產中心以722.132萬元補償,將該村一塊地征走。2008年底,地產中心將補償款打入高樓村賬戶。按規定,高樓村賬目歸辦事處二級機構農經站負責。管賬的是時任農經站站長兼高樓村會計的劉某。
2008年12月25日,劉某從該賬戶挪走300萬元,轉到其在馬莊信用社的私人賬戶。隨后,劉某先后兩次從其私人賬戶轉走200萬元和63萬元,轉至其另兩個私人賬戶。2010年3月15日,劉某利用職務之便以高樓村名義,在鷹城信用社私設一賬戶,并以現金形式存入289.65萬元。目前沒有任何票據顯示該款為公款,公訴方也沒證據顯示該款來源于高樓村。
2010年6月30日,劉某又將該賬戶中的錢轉至另一私人賬戶250萬元。在事實沒查清的情況下,2011年10月17日,丁宏偉被控挪用公款罪。
對此,丁宏偉的辯護律師認為,無法確定這些款來自于高樓村征地款。因這些款多是劉某拿現金存的,且這些款是劉某違反規定,私自從征地款中轉出300萬元,到自己私設的個人銀行賬戶上,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款。庭審中得知,丁宏偉在被調查期間曾遭刑訊逼供。
專家認為一審判決有瑕疵
2012年9月14日,一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丁宏偉有期徒刑6年。丁上訴,二審法院請示省高院后,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我報報道此案后,在法學界引起熱議。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焦占營、鄭州大學法學院劉德法等教授看過該案報道后認為,該案涉及對丁宏偉不利的證人,都是利害關系人。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此案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有罪判決確實讓人無法理解。在目前證據下,應做疑罪從無判決。(記者 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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