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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元旦起正式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加強了對闖信號燈的處罰力度,這也再次引起了人們對“闖黃燈也會被罰”的爭議。根據網絡調查,有72.7%的網友認為“闖黃燈罰6分”的規定“不合理、難控制,易造成更多違章和事故”。而專家提出,“闖黃燈”違法并非新規,法律早有規定;公安部交管局此次明確對“闖黃燈”行為做解釋,是一種突破,是對良好交通習慣養成的因勢利導。
網友聲音
“黃燈困局”曾惹出官司
【案例】
河南一些網友擔心,法規上的 “不切實際”會造成執法上的困境,但問題不僅僅在于此,闖黃燈在司法解釋上模糊不清,也惹出麻煩。2012年4月6日,“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以駕駛員的敗訴收場,但爭議卻一直沒有停息。
2010年7月20日,浙江嘉興海鹽縣司法局干部舒江榮駕車在黃燈亮時通過路口,幾天后卻意外收到交警部門以其“闖黃燈”為由開出的罰單:扣3分,罰款150元。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為由把海鹽交管部門告上法院。一審敗訴后,他提起上訴。去年4月6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舒江榮闖黃燈屬違法行為,駁回上訴。
舒江榮認為,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并沒有說“未越過線的禁止通行”,也沒有明確規定闖黃燈將處罰,因此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準則,他認為對他的處罰并不合理。但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舒江榮闖黃燈屬違法行為,維持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擔心】
見黃燈急剎車容易造成追尾
有網友說,信號燈路口限速40公里,從人發現變燈,到踩剎車至少需要0.7秒,行駛7.78米,制動距離約在7.5米左右(因車型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說,在距離路口15米處,綠燈變黃燈時,立即剎車,才能避免闖黃燈。
也有網友借鑒了國外的做法。有在國外經歷的網友說,在美國,黃燈在很多時候是必須闖的,如果見到黃燈后急剎車反而是違規,因為后面的車來不及反應易追尾。而北美對闖黃燈是要處罰,但是,開車人在法庭上也可以為自己開脫,比如車上有小孩(孩子的脖子承受不了那么大的沖擊力而不能急停);或者當時后面有一輛車緊跟著,怕追尾。總之,并沒有不問青紅皂白地說,凡是闖黃燈都罰。
更有不少網友從“口水戰”轉到“實戰”,親自開車體驗一把。“最近提前適應一下,每次過十字路口都特別緊張,特別擔心快過去的時候變黃燈,一變黃燈就得急剎車,后車很容易追尾。”不少網友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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