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劉某和王某簽訂租房合同,租期8年。租房后王某加價2萬余元將房屋轉租,被劉某發現后,要求與其解除租賃合同,并賠償違約金及轉租收益,共計近15萬元。近日,鄭州高新區法院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和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劉某將自己在鄭州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王某,年租賃費6萬元,劉某只提供該房使用權,其他事由與其無關;并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全年房租兩倍的違約金;合同期內王某有權轉讓轉租本店,但要通知劉某。
同年5月26日,王某與第三人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每月7000元。王從中牟利2.4萬元(第一年獲利2.9萬元)。
獲知此事后,劉某認為王某隱瞞事實,以房屋所有人名義非法出租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構成違約。于是他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雙方租賃合同解除,王某返還房屋,并支付其違約金12萬元和違法轉租收益2.9萬元。
但王某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把所租房屋轉租他人并未違約,自己也并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實。對此,劉某表示,他曾在2011年12月27日通過EMS向王某寄發解除租賃合同書。
近日,鄭州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王某于2011年2月2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照約定向原告繳納租金,原告應當準許被告對該租賃房屋使用、收益。合同約定期內,王某有權轉讓轉租該房屋,應當視為劉某賦予了王某轉租的權利,故王某將該房屋在其租賃期限內,轉租給他人合法有據。本案合同中,雖約定轉租要通知劉某,但并未約定王不通知時,劉有權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記者 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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