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張某受雇在連霍高速鞏義段開鏟車,同年3月23日,他在勘查施工時,被一輛正在作業的挖掘機撞成6級傷殘。出院后,張某和雇主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于是,他將駕駛員及雇主告上法庭。12月24日,鞏義法院一審判決,雇主賠償他12萬余元。
2010年3月6日,張某受雇于李某,在連霍高速鞏義段開鏟車。同年3月23日下午5時30分,張某在工地勘查施工時,被一輛正在作業的挖掘機撞到腰部,摔至5米左右的護坡下受傷。
隨即,張某被送往鞏義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41452.16元。今年5月30日,經鄭州一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構成6級傷殘,醫療護理時限為6~12個月。受傷期間張某花費醫療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7802.06元。
張某受傷住院后,雇主李某、挖掘機機主王某分別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出院后因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為此對簿公堂。
鞏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在連霍高速鞏義段為李某駕駛鏟車,雙方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張某在雇傭活動中,因勞務受到傷害,李某應承擔相應責任。而李某在雇傭活動中,疏于管理是主要原因,應承擔80%的責任(即142241.65元);張某在雇傭活動中,疏忽大意,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是次要原因,應承擔20%的責任。
張某要求李某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經法院綜合考慮后,依法酌定為1萬元。法官表示,李某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12月24日,鞏義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28044.65元(除去李某為張某支付的醫療費)。(記者 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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