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高院通報:新《國家賠償法》實施兩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結114起國家賠償案件,決定賠償61起,共賠償513.9萬元。
省高院相關人士稱,對于被錯誤羈押,坐了“冤獄”的公民,只有在認定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國家才賠償。
案例
無罪被羈押970天
獲16.8萬元國家賠償
2002年8月,錢某因涉嫌一起結伙搶劫案,被河南某縣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地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錢某不服,兩次提出申訴,均被駁回。
此后,省檢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訴。2010年12月6日,省高院撤銷了兩審的判決,宣告錢某無罪。
錢某被羈押了970天。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錢某應該獲得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省高院決定,賠償錢某被羈押970天的賠償金13.80601萬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
實施
新法實施兩年,全省賠償513.9萬元
要是在以前,錢某要想獲國家賠償,必須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即當地法院進行確認。但這等于讓法院自認錯誤,常遇到推諉。錢某最終獲賠,得益于2010年12月1日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
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荊偉說,兩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結114起國家賠償案件。
從類型看,刑事賠償59件,包括違法刑拘賠償、錯誤逮捕賠償、二審或重審無罪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刑訊逼供或毆打賠償等;非刑事司法賠償55件,包括違法司法罰款賠償、違法司法拘留賠償、違法保全賠償、錯誤執行賠償等。
從賠償義務機關看,公安機關14件、檢察機關17件、監獄管理機關3件、人民法院80件。其中,決定賠償的有61起案件,共賠償513.9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72.1萬元。
啥情況可申請國家賠償?
我國冤獄賠償實行的是“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只有在受害人沒有犯罪的情況下被錯誤羈押,才能獲得國家賠償。
對于非刑事司法賠償,遇到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3類司法行為可以申請,即: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民事、行政判決錯誤,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如果認為判決錯誤,要通過上訴、申訴程序解決。
此外,對《國家賠償法》實施前的冤假錯案的善后處理,要依據當時的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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