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如果單位里超兩成的職工都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領的工資,職工有權提出申請協商。昨天上午,鄭州市人社局等單位在綠城廣場啟動《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宣傳月,現場為勞動者提供政策解答、勞動維權。
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處負責人說,《條例》規定,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職工人數,若占本單位職工總數兩成以上,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通過協商對工資分配方案予以修改完善。
該負責人還介紹說,以后職工不能想辭職就辭職,用工單位也不能想裁員就裁員了。《條例》明確,如果職工想要與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同樣,用人單位裁員也需要尊重職工的意見,職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無法執行,企業要依法支付賠償金。
(記者 張叢博 實習生 葉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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