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鄭州晚報》刊發了標題為《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現鄭州版 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歲小伙賠償7萬多元》的署名文章。刊發后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
記者采訪了當事方宋林女士和李凱強,正文小標題為:“版本一:宋林老人說‘我不會訛人’”;“版本二:李凱強說的‘我是看她摔倒了,過去扶她起來’”。A05版重點講述這次事件改變了兩個家庭的生活現狀,以及當時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一審法院主審此案法官的看法等。1月9日,又刊發了《網友熱議,到底誰撞了誰》,正文有3個小標題:“現場有沒有攝像頭?建議向警方申請看看”;“小伙子根本就是事故當事一方,只是責任查不清楚,建議上測謊儀”;“老人不可能拿她的后半生去開這樣的玩笑”。報道中也提到了,“很多網友也說,小伙子根本就是事故的一方”。
9月18日,再次刊發了《備受關注的“李凱強案”二審宣判 雙方確實相撞 各承擔50%責任》。 二七區法院一審認定,李凱強駕駛電動車與宋林女士騎的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李凱強賠償宋林女士7.9萬余元。其中包括1萬元精神撫慰金。中級法院二審認定,2008年8月21日,在經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時,李凱強騎的電動自行車與宋林女士騎的自行車發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觀存在。因雙方當事人均未能舉證證明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身不存在過錯或完全是對方的過錯所致,雙方都存在過錯。最終中院判定李凱強賠償宋林女士含3000元精神撫慰金在內共計近2.1萬元。
在該案二審尚未宣判前,本報標題將此案與“南京彭宇案”相類比有不妥之處,由此給宋林女士生活所帶來的影響,本報深表歉意。
如今這個案子還未完結,據法院認定事實看,宋林女士不是訛錢的,李凱強同樣存在過錯,雙方均向省高院申請了再審。今年6月13日,案件通過省高院再審審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了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和二七區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裁定將案件發回二七區法院重新審理。
11月5日,二七區法院225法庭已組織第一次開庭。既然一審二審都撤銷,那么事實真相到底是怎樣的,本報將繼續關注二七區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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