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漏電 鞏義一足浴會所女員工被電身亡
核心提示
足浴會所在商場購買了兩臺電熱水器,沒想到其中一臺竟漏電,致其一名女員工死亡。足浴會所在賠償死者家屬損失后,將熱水器的生產者、銷售者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共同賠償其損失。11月22日,鞏義市法院一審審結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判決電熱水器的生產者賠償足浴會所各項損失38萬余元。
而隨著天氣變冷,熱水器使用頻率也在增加,防范熱水器安全事故也絕非小事。
事件
熱水器漏電,女員工被電身亡
盧先生在鞏義市經營一家足浴會所。2010年3月,盧在鞏義市一家商場購買了兩臺單價260元的不銹鋼電熱水器,該商場給盧先生出具發票、信譽卡各一份。2010年6月28日晚,盧先生的員工王某在給電熱水器加水時中電,盧先生立即報警。
后經民警測試,發現電熱水器桶上帶電。觸電員工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盧先生與王某的丈夫就相關賠償事宜達成協議,盧先生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余元。
狀告
遭遇賠償難題,受害方訴諸法院
而后,盧先生多方聯系電熱水器的生產者、代理商及銷售商場,要求其對事故負責。
但生產者認為:其生產的熱水器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并辯稱盧先生購買的熱水器肯定是他人冒名生產的,事故的發生與其無關。
代理商與銷售商場同樣以熱水器質量合格為由拒絕了盧先生的賠償要求。
多次協商無果后,盧先生起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熱水器生產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1年4月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至2015年4月。
一審
法院一審判決,生產者賠38萬
對此,該案的承辦法官杜裕祿認為:《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產品質量認證書不足以證明生產者對王某的死亡沒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盧先生購買的電熱水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漏電事故,導致加水者王某觸電死亡。王某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盧先生作為雇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王某遭受的人身損害為電熱水器漏電所致,故盧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法有權向該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追償。法院遂判決電熱水器的生產者付給盧先生賠償款38萬余元,代理商與銷售商場對該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線索提供 劉曉培
別讓“電擊”
傷害脆弱的生命
溫馨提示
編輯網上搜索后,發現北京、西安等地均發生過電熱水器漏電傷人事故。
而經有關部門調查,大部分熱水器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發生漏電傷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無接地線或接地不良等環境漏電隱患所導致。一般來說,國家規定熱水器使用壽命是6~8年。因此熱水器最好不要超期“服役”。
熱水器安全應防患于未然。首先,消費者在選擇和購買時,盡量選擇知名品牌產品。安裝電熱水器時最好接地線。一旦發生漏電,地線將電流引入地面,保證使用者的安全。如果沒有條件接地線,那么使用前最好切斷電源。要注意電源插座型號性能是否匹配,是否防水。
其次,電熱水器的使用過程中定期更換鎂棒和清洗內膽也很重要。如果不及時更換,水垢會把熱水器的內壁腐蝕,就容易漏水漏電。電熱水器用一段時間后,如果感覺加熱慢、耗電量大,就有可能是鎂棒該更換了。
另外要注意的是,首次使用,貯水不滿就通電,會造成電熱管干燒損壞,產生觸電危險。(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袁曉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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