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離婚不到1個月,前夫因病去世。3個月后,她被債主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前夫最近一年的6萬元債務。
她認為她沒有還錢的義務。
最終法院還是判她償還這6萬元。因為前夫未和債主約定是個人債務,丈夫死亡,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擔責。
意外
丈夫離婚后去世
債主來討欠款
今年7月,吳女士突然接到法院傳票,告她的是前夫的朋友馬某,理由是令其償還前夫的6萬元欠款。
吳女士是今年3月28日離的婚,4月15日,和她一起生活了8年的丈夫張某就突發(fā)疾病去世了。
吳女士說,對于這些欠款,她一無所知。張某生前有過外遇,和“第三者”有了孩子,“這些錢肯定是花在這兒了,我之前只知道借過1萬多元。”
馬某說,從2011年7月到今年2月,張某找他借過4次錢,都寫有欠條。
由于張某突然去世,馬某索債無門,7月25日,他把吳女士訴至法院。
吳女士辯稱,這是張某生前的欠款,二人已經離婚,她不應該為前夫償還債務。
審判
夫妻一方死亡
另一方應償還共同債務
昨天,河南商報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獲悉,此案已一審結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借條顯示,張某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法院認為,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張某與馬某約定這是張某的個人債務,這6萬元應認定是吳女士和張某的共同債務。
由于張某已去世,吳女士應清償所欠債務,法院判決,吳女士向馬某償還6萬元借款。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的主審法官張鄭軍說,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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