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訊 一套合同約定面積為36.56平方米的房子,交房時只有35.14平方米,面積誤差比達3.884%,市民劉某遂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但開發商卻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房屋按套計價為由拒付賠款。11月7日,此案經鄭州市和鄭州高新區兩級法院審理,最終駁回原告的訴求。
新房面積縮水3.884%,市民起訴開發商
2007年11月,市民劉某在鄭東新區買了一套小戶型住房。購房時,劉某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套商品房建筑面積為36.56平方米,總價款近21萬元。但拿到房屋所有權證后,劉某才發現房屋的實際面積只有35.14平方米,比合同約定面積少了1.42平方米,面積誤差比達3.884%。
為此,劉某多次與被告協商均未果,遂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雙倍賠償其多支付的購房款和經濟損失共計2萬余元。
開發商辯稱雙方有約定,“按套計價”不違約
面對原告訴求,開發商辯稱:雙方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按套(單元)計算,不存在面積誤差問題,原告起訴所引用的面積誤差處理方式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明確為不適用的處理方式。
原告這才發現,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了房屋按套計價,并在第五條約定了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法院認為原、被告“約定”有效,判原告敗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原告在購房時與被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按套(單元)計算,并未約定單價,故不存在按平方米計價的問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房產證登記上核定的面積與合同中載明的面積有可能發生變更。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賠償多支付的購房款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請求,與雙方的約定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
后案件上訴至鄭州中院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為免糾紛,
“按套計價”購房
需謹慎、明確約定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提醒說:雙方產生上述糾紛,主要還是因為按套銷售商品房的做法,是在多年來按建筑面積、套內面積銷售商品房之后新的商品房銷售辦法,現行的有關按套銷售商品房的制度還有缺陷,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雖然要求標明房屋面積,但對面積缺少也沒有任何制裁性約定。
因此,商品房可以按面積計價銷售,也可以按套計價銷售。消費者一定要注意,如果選擇按套計價,一定要約定好房屋面積的誤差范圍,以及處理方法等。如套內面積增減,在一定比例以內的,據實結算,單價按總房價除以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計算;面積增減在比例以外的,購房者可以退房,不退房的又如何處理等。具體如何約定雙方一定要協商好,以避免出現糾紛。(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李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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