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時面積“被增肥”,該由誰買單?
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大了十幾平方米,開發商要求業主補足超面積費用,而業主堅持最多補3%
買的房子實際面積比合同面積多出了十幾平方米,可鄭州市宇泰文博公寓的業主們卻高興不起來,因為他們被開發商鄭州市宇泰置業有限公司起訴了。開發商要求法院判定業主們按購房合同約定,補足超出面積的房款。但業主們認為,他們最多按照相關法規補交3%的超面積費用。
昨日,此案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開庭。
糾紛
實際面積高于合同約定面積,業主被訴補交房款
鄭州市民楚女士家住位于文博東路與農科路交叉口東南角的宇泰文博公寓,樓盤的開發商是鄭州宇泰置業有限公司(簡稱“宇泰置業”)。楚女士說,2004年9月,她和宇泰置業簽訂“認購合同書”,交納房款認購了一套12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認購書上寫明自交款后一年內交房。
由于開發商當時資質不全,房屋遲遲沒有交付。直到2008年,楚女士接到宇泰置業的通知,說要重新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必須把原來的認購合同書和交款收據原件一并交回。2009年9月左右,開發商才正式交房。
2010年,開發商通知楚女士領取房產證,但要補交4.8萬元,因為房產證上她家的房屋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的超出了16平方米,超出的比例是14.7%。
“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增加了這么多,這是開發商在設計上出了問題,為什么要業主承擔責任?”楚女士說,因為拒絕補交房款,她的房產證被扣在開發商手中。
同樣,該小區內大多數業主都存在房屋“被增肥”。為了拿到被扣的房產證,包括楚女士在內,有8戶業主在報紙上登了掛失證明,重新在房管局補辦了房產證。
為此,宇泰置業將這8名業主起訴到了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要求他們交納數萬元超面積費用。據了解,這8名業主房屋面積超出合同約定面積的10到20平方米,其中最多的一戶林女士房屋面積超出合同約定面積22平方米。
開發商
合同約定“據實計算”,應多退少補
原告方宇泰置業的代理人認為,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五條詳細規定: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的,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單價不變,房款多退少補。
開發商認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行為,書面合同的簽訂是雙方進行協商后達成共識,在平等基礎上進行的,既然業主已經在合同上簽了字,那就是業主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說,實際面積有多大,業主就該給多少錢。
業主方
“據實計算”是霸王條款,應認定無效
而業主方則認為,在2003年至2006年,多位業主和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書”,并且交納全部房款。但直到2008年,原告才通知眾業主簽訂由其單方提供的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提供了格式條款,且不允許業主有任何修改。開發商還強令眾業主上交原來的“認購合同書”和收據原件,否則就不給業主簽合同,業主只能被迫簽訂合同。
業主方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據實計算”等類似內容明顯不利于業主,是霸王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業主最多按照相關法規補交3%的超面積費用。
昨日,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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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查詢相關法規發現,2011年10月1日,鄭州市房管局出臺并開始執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留存制度,除非購房人有特殊要求,一般都是按新規定第2項(即對面積誤差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3%進行處理)簽訂合同。
房屋實際面積高出約定面積的部分由誰“買單”?昨日,記者搜索發現,北京、鄭州、大連等地法院都曾有過同類案例,盡管雙方約定“據實測算”,但最終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系霸王條款,違反了司法解釋規定,最終僅判業主承擔3%超面積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測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記者 王瑋皓 實習生 渠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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