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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張某、李某二人出錢收買在校大學生,于6月6日送入3個考點,替人參加高考。
警方查明此案后,以張某、李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報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此罪,目前法律無法追究替考組織者刑事責任。檢察官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組織替考罪”。
開封警方
偵破高考替考案
今年6月高考期間,媒體曝光中介人雇用在校大學生參加高考一事。報道稱,中介人收取雇主至少10萬元的費用,打通“監考審核環節的重重門檻”,把替考的學生送入考場。報道還稱,社會中已經存在“一張嚴密的替考網絡”,而替考中介人正是這一網絡的締造者。
媒體曝光替考事件后,開封警方追查到2名替考中介人。
警方查明:2012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張某、李某和一些高考學生家長串通,出錢收買某高校多名在校大學生,事先準備復習資料,付定金讓他們備考。6月6日,張某、李某開車將多名大學生接到考點,替考者攜帶被替考者證件直接進入考場替他人參加高考。
是否構成犯罪?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嗎?
隨著案件偵查終結并移交檢察機關,關于替考中介是否構成犯罪的爭議就開始了。
警方報捕
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警方報捕認定其涉嫌的罪名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理由是該行為聚眾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節嚴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且其危害程度也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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