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河南商報報道高速救援方面的諸多問題,引起社會廣泛討論。
河南省政協委員趙克羅建議,省政府應建立高速救援服務工作指導小組,聯合多部門規范高速救援行業。
追問
通知與條例,應該聽誰的?
根據2012年3月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下發的《關于規范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高速施救服務該歸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河南省交通運輸廳相關人士認為,根據2006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故發生后的清障應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負責。
昨日上午,河南商報記者將疑問反映給了河南省公安廳宣傳部門,一位工作人員稱,對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需要問法規處相關人士,但上午該處負責人不在單位,“具體情況還是問省高速交警總隊比較好,他們管高速交警這塊兒。”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一工作人員稱,《通知》不屬于地方法規,而《條例》卻是有法律效力的。
觀點
1
如果允許社會救援,請打破壟斷
河南商報發出救援問題的征集后,眾多司機投訴他們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的拖車費、停車費、修車費等收費不合理的問題。也有救援企業稱,社會救援企業設備投入大,人員有風險,曾出現過救援人員因救援身亡的情況。對于高速救援收費問題,他們都希望有一個規范出來。
在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楊朝聚看來,如果多家救援企業加入高速救援服務的競爭,在國家文件的規范下,高速救援價格就會日趨合理。“救援作為一種市場參與的公共服務,是允許企業有收益的,但必須依照一定的標準。”
長期關注交通領域的河南省政協委員張朝祥也認為,高額施救費的根源在于壟斷。他稱,如果不能落實《通知》中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救援隊伍的要求,那各個權力部門就應該放開市場,提供更多的選擇。“指定救援單位,而又不能落實規范,監管單位又不能有效監管,高速救援服務收費不亂才怪。”
2
可以找社會救援企業,但救援不能為了營利
河南省政協委員趙克羅認為,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成立的前提就是要有救援能力,監管部門、安全部門都可以對其監督,這可以作為高速公路企業的一個門檻。如果實在無力投入,高速公路運營方可以找社會救援企業,但救援肯定不能是營利性的。“不僅僅是硬件設施的要求,還要保障救援人員的安全,對他們進行救援方面的培訓,以防發生二次事故。”
3
省政府牽頭成立小組,協調解決
趙克羅稱,高速救援出現亂象的根源在于職責不清,體制不順。河南商報記者走訪多名熟悉高速救援服務工作的政府人士,他們對此說法也表示認同。
高速公路越來越發達,車輛也越來越多,交通事故難免增多,趙克羅擔憂,不能同步發展的高速救援將直接影響公眾利益。在他看來,相關文件不能落實,利益單位則朝對自己有利的一面解釋法規、文件,但依照相關文件都可以看到某些部門行政不作為。
“政府管理體制不順暢,部門為了自身利益,不同程度地理解文件,這都需要管理部門重視,并深度調研。”他稱,如果因為利益關系“扯皮”,省政府可以牽頭成立一個小組,協調解決高速救援服務中出現的問題。(記者 李政 張君瑞 實習生 劉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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