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嚴禁9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擅動家中承重墻,最高罰1萬
昨天,記者從鄭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自12月1日開始執行。居民家中的承重墻改造,以及危房出租等關注點都被提及,辦法也對此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嚴禁9種行為
此次出臺的《鄭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嚴禁9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其中最受關注的7項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擅自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降低房屋底層室內標高;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占用、堵塞、封閉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等行為。
校舍使用壽命過半隔5年要“體檢”一次
根據《辦法》,違反前4項的,將由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鄭州市還對需要定期檢查的房子進行了詳細歸類。如果你的房子出現以下狀況,那么就該趕緊去給房子做做“體檢”了:
達到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應當每隔一年進行一次鑒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館、商場、影劇院、賓館、地下停車場庫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每隔5年進行一次鑒定。
出現房屋結構開裂、變形,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遭受自然災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現結構損傷的,在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出現時,需要及時申請鑒定。
毗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距離基坑、基礎施工開挖深度二倍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在基坑、基礎施工開挖前委托鑒定。
危房在治理期間
不得轉讓、出租
如果你的房子經鑒定為危房,那么,在房屋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辦法》要求不得轉讓、出租或者作為周轉用房。并且,要設置防止他人進入的圍欄或者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對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要停止使用;對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要整體拆除。另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記者 宋曉珊 實習生 陳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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