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報訊 神志不清的腦炎病人在住院期間墜樓,并于6日后身亡。死者家屬認為醫院在護理、監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嚴重漏洞,要求醫院賠償。醫院則認為診斷用藥合理,不應擔責。死者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46萬余元。
案情:病人精神異常跳樓身亡
10月11日下午,此案在鄭州市二七區法院開庭審理。
死者孫某家屬訴稱,今年5月1日,孫某發燒,幾天后昏迷。家人撥打了120,孫某被送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搶救,經診斷為病毒性腦膜腦炎,搶救好轉后轉到神經內五科繼續治療。5月29日,孫某仍有低燒。5月30日,孫某辦理了出院手續,但出院后仍然發燒。6月10日,孫某再次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6月12日中午,孫某出現胡言亂語、精神異常現象。由于病情嚴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醫生先后把孫某從走廊調換到病房加床、處置室。
6月14日17時許,孫某的家人去洗手間,
回到病房后發現孫某不見了。這時走廊里有人說有人跳樓,家人來到樓下發現孫某躺在地上,現場血跡斑斑。醫院把孫某送到急診室搶救,發現頭部左側3處骨折,腦神經斷開,肋骨和右腿骨折,肺部出血、積液。6月20日,孫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及代理人認為,孫某住院后在意識不清、精神異常情況下,醫院沒有告知家屬監管、護理和安全防范注意事項,沒有采取監護和加裝防護欄等安全防范措施,在監管、護理和安全防范方面存在嚴重漏洞,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庭審中,原告對醫院方面提供的病歷檔案提出了質疑。原告指出,自己在事發后找到醫院要求復印病歷時遭到拒絕,直到6月27日才從院方拿到病歷,而醫院在庭審中提供的病歷日期卻為7月14日。此外,院方提供的病歷和自己從醫院拿到的病歷,在出院時間等方面有很大出入,醫院存在篡改病歷檔案的嫌疑。原告還表示,孫某在6月14日作胸部檢查,但檢查單上沒有注明檢驗醫師和審核醫師的姓名。
被告:診斷用藥合理不應擔責
醫院代理人辯稱,醫院對患者診斷為病毒性腦膜腦炎,診斷結果以及采取的醫療措施都符合原則,用藥合理正確。患者出院后出現高燒不排除有其他感染的可能。院方要求患者家屬留院兩人陪護,事件發生時因為家屬不在場才導致疏于看護的病人自行走到窗口。另據監控資料顯示,患者在過道走動時,周圍患者并未發現異常,證明患者出事當天并非精神異常,患者墜樓是因為患者患病后思想壓力過大、診療護理行為之外的原因所致,醫院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原告辯稱,孫某在事發前就表現出胡言亂語、精神異常的狀況,院方還給其吃了鎮靜藥,入院記錄中也有相關記錄,足以證明孫某事發時神志不清。
庭審結束后,原被告同意接受調解,法院未當庭宣判。 (記者 李蘊真 王富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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