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汽車自燃可起訴生產者或銷售商
許昌一車主將剛買兩個月的新車停在小區車位上發生自燃。車主在索賠過程中,銷售商和保險公司相互扯皮,車主最終將銷售商起訴到法院。2012年10月19日,記者從許昌魏都區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終認定汽車銷售商應為此事承擔責任,判令銷售商賠償車主王先生各項損失9643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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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倆月,新車在停放狀態下自燃
2011年8月18日,家住禹州市文殊鎮的王先生在汽車銷售商處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輛小轎車。
2011年10月23日晚9點,王先生駕車回到家中,將車停放在小區停車位上。大約半個小時后,車輛起火。
監控顯示,車輛屬于自燃。隨后,王先生及時打電話給汽車銷售商及保險公司,就誰該承擔責任問題進行協商。但兩家相互推卸責任,均拒絕賠償王先生因車輛自燃遭受的相關損失。在協商未果后,王先生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將汽車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0876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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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商擔責賠錢
庭審中,王先生訴稱,自己從銷售商處購買的車輛發生自燃,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銷售商未給自己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其行為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汽車銷售商則辯稱,原告應當起訴汽車生產商或保險公司,原告不能充分證明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財產損失的,可以向銷售商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原告王先生與汽車銷售商存在汽車買賣合同關系。同時,被告未能提供發生自燃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及缺陷的證據,應認定車輛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銷售商應當賠償原告損失96437.73元。如果被告認為車輛發生自燃屬于生產者的責任,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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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汽車自燃可起訴生產者或銷售商
針對汽車自燃誰該承擔責任問題,法官認為:該案涉及的是一個舉證責任分攤問題。對于汽車自燃原因,由于消防部門、公安部門的認定結論多以火災原因不明、排斥人為縱火原因,加之汽車損毀嚴重,不具備鑒定條件,從而無法最終確定導致汽車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汽車質量鑒定,并非車主的法定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發生新車自燃,生產方對排除產品質量責任負有舉證義務。此類訴訟,車主能夠證明事故的發生和起火的原因,就完成了對事故成因的舉證責任。生產方需要對排除其責任進行舉證。因此,市民若遇到車輛自燃,可選擇起訴生產者或銷售商,若已經購買了保險,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袁曉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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