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訊 兒子結婚在即,母親拿賣房錢購買一套婚房,房本兒上寫下準兒媳的名字。沒料到,兒子很快和女友分手,女友換了門鎖,獨占房子。這房子該是誰的?曾經的“準婆媳”對簿公堂。
2008年11月,賈女士的兒子田某和玲玲戀愛了,二人很快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2009年6月,看兒子馬上要結婚,賈女士賣了自己的房子,又加上用玲玲的公積金貸款買了一套“婚房”,14.85萬元的首付款是賈女士出的。
一年后交房,賈女士自掏腰包裝修,裝修費又花了2萬余元。
讓賈女士始料未及的是,新房剛裝修好不久,兒子和玲玲分手了。曾經的“準兒媳”換了門鎖,賈女士和田某成了看客。
為討要房款,賈女士將玲玲訴至法院,要求玲玲返還首付款、裝修費及信用卡代還款等費用229149元。昨天,鄭州市金水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玲玲堅稱房子應該是自己的,而且房款由自己支付,裝修也不是賈女士所為。“就算她出了錢,也是她贈與我的。”
“贈與房子是有條件的,當時說以我兒子和她結婚為前提,但最后倆人沒有結婚,所以贈與不能成立。”賈女士說。
肖某是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當時看房時由他接待。他作為證人證實了是賈女士支付的購房款。
金水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賈女士以兒子和玲玲結婚為目的,出資購買房屋,后來兒子和玲玲戀愛關系破裂,賈女士要求對方償還支付的購房款,并無不妥。而玲玲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房款來源。
法院隨后判玲玲返還賈女士代為支付的購房款、部分配套款和房屋裝修款共計173028元。(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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