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起,鄭州將推行《鄭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其中要求,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兌付,要留足相當于兩個月正常支出的社會保險周轉金。該辦法的推行,除了將國家《社會保險法》落到實處外,鄭州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認為,這也是在為鄭州實現“五險合一”提前作鋪墊。
留足兩個月社會保險周轉金保證兌付
昨日,鄭州市政府發布《鄭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今年10月17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辦法》適用于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離休干部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
《辦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國家規定之外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不得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擔保和抵押。
而且,未經與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定,不得將基金結余在開戶銀行間相互轉存。
此外,《辦法》還要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市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對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并按月將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和違反法律規定減免社會保險費。
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兌付,《辦法》還提到,要留足相當于兩個月正常支出的社會保險周轉金,確保社會保險對象按時足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為“五險合一”提前作鋪墊
鄭州市人社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處長楊以海介紹說,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鄭州之前也有相關的規定。而新出臺的《辦法》,主要是為了落實去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并結合鄭州實際情況對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
《辦法》出臺,有利于保障參保人的根本權益,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同時就社會保險收支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出臺了相應規定。
而《辦法》另一個重要意義,就是為“五險合一”提前作鋪墊,打好基礎。接下來,鄭州還將圍繞《辦法》,出臺更詳盡的配套措施。
比如,《辦法》就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范圍作出規定。接下來,可能還要出臺一整套有關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準入、退出管理辦法。
據了解,去年9月底,鄭州市人社局負責人曾向媒體透露,“五險合一”市級統籌方案,已經鄭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所謂“五險合一”,是指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登記、統一征繳、統一管理的模式。
“五險合一”實行后,將實施一票征繳,這將簡化參保的申報及繳費程序,同時也可確保參保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河南商報記者 宋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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