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審議時遭遇“吐槽”
有代表稱,滿紙看到的都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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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河南省供用電條例(草案)》,省人大代表們給了《河南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截然相反的待遇。甚至有代表在審議時說:這個修訂草案中滿紙看到的都是霸王條款!
目前,我國郵政行業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況,一方面,郵政行業依然是具有為社會提供普通郵寄業務的公益性,另一方面,郵政行業逐漸實現了多領域發展,集郵公司、快遞業務、郵政儲蓄、報刊零售等,贏利點越來越多。但在這次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中,為郵政系統量身定制了許多“利好”的規定。許多代表審議時認為這次《條例(修訂草案)》需要更多的修改。
郵政普遍服務設施,郵政企業可免費使用?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同時規劃、設計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并同步建設驗收。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列入城市改造計劃、擴建或者重建。農村居民集中的區域應當設置郵政支局(所)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同時還規定“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郵政企業無償使用;由其他方出資建設的,郵政企業以不高于建筑安裝成本價購買或者優先租用。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這一條遭到了許多網友的“吐槽”。網友“行者”認為:“既然是企業,設施就是經營的成本之一,憑什么郵政企業就能無償使用,或者不高于成本價購買呢?”網友“河南佬”問道:“利用這些設施經營郵票、快遞、郵政儲蓄這些營利性項目,算不算改變使用性質?就算改變了,誰來監督呢?難道郵政局會監督自己嗎?”記者翻閱了《條例(修訂草案)》“法律責任一章”,其中并未出現針對“郵政企業擅自改變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罰則。
郵政設施用地既要劃撥,又要免配套費?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政運輸中心、郵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所需用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這條規定同樣讓人不滿。有代表指出:現在郵政業務越來越多,營業場所也有很多,有的營業場所是多種業務集中在一起,哪些營利,哪些是非營利,外人難以掌握。要想不花錢就得到土地,還要免征配套費,請先公開賬目,讓公眾知道哪些屬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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