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違法,由一名交警實施處罰行為行不行?被行政強拆,政府能賠償嗎?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應該按哪個罪名判?9月21日上午,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第一批7起參考性案例。什么是參考性案例?其作用和西方國家的判例是否相同?省高院相關領導接受了記者采訪。□
【案例一】
平頂山礦難
倆礦領導被判死緩
關鍵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2009年9月5日,平頂山新華四礦發生冒頂。9月7日,新華區煤炭工業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禁超人員入井作業。9月8日,礦區強行組織93名礦工下井生產,結果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9人輕微傷。
2010年11月29日,新華四礦相關領導李新軍、韓二軍,分別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意義:這是國內第一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治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刑事犯罪的案件。
【案例二】
生產銷售“瘦肉精”
一人被判死緩
關鍵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劉襄、奚中杰等人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對人體有害,依然研制、生產、銷售,供生豬飼用。截至2011年3月,劉襄、奚中杰共生產鹽酸克侖特羅(原粉)2700余公斤,金額達640余萬元,非法所得約250萬元。
2011年8月10日,省高院核準,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意義:對于震懾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
動物檢疫成擺設
致3.8萬頭生豬未檢測流外地
關鍵詞:玩忽職守 情節特別嚴重
案情: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但疏于職守,對出境生豬應檢疫而未檢疫,致使3.8萬余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南京市、濟源市等地,且部分生豬喂養了“瘦肉精”。
2011年8月10日,王二團、楊哲、王利明分別因玩忽職守罪被焦作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5年。
意義:該案確認,因公務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具體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無法確定,但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時,可以認定為玩忽職守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
【案例四】
未成年搶劫為上網
被判刑并不準上網吧
關鍵詞:搶劫罪 適用“禁止令”
案情:2010年7月27日上午11時許,董某、宋某(未成年)在平頂山市某社區持刀搶劫,將張某的5元現金及大顯E608手機一部搶走,所搶手機被賣掉,贓款用于上網。2011年5月10日,董某、宋某分別被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000元;禁止董某、宋某在36個月內進入網吧、游戲機房等娛樂場所。如違反上述“禁止令”,情節嚴重的,將對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意義: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省法院第一個適用“禁止令”進行裁判的案件。該案例確認,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處緩刑的同時,適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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