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后被冒用遭遇刑拘10天
北京市的劉女士身份證丟了,沒想到為自己招來一場無妄之災。她因涉嫌“參與詐騙行為”,被北京市朝陽區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警方查明,系他人冒用劉女士身份證參與詐騙行為。目前,犯罪嫌疑人馬某因涉嫌詐騙、誣告陷害兩項罪名被提起公訴。律師認為,警方的拘留措施侵害了劉女士的人身權利,劉女士可要求警方道歉,并申請國家賠償。
身份證丟失被用來出租房屋
檢方介紹,馬某是外來務工人員,撿到劉女士的身份證,便留作己用。
2011年10月,馬某在天居園租下一套房屋,房租3個月一付,每月3100元。簽訂合同時,馬某沒有露面,而是讓一名女同伙攜帶撿來的劉女士的身份證前去,并冒名劉女士簽字。
隨后,馬某用劉女士的身份證偽造該套房屋的房產證,并將這套房屋掛到網上出租。
中介公司帶著租客來看房,馬某拿出劉女士的身份證和“房產證”,并最終以每月2800元的價格,收取了一年租金及一個月的押金。租房合同上,簽的是劉女士的名字。那名女同伙更是自稱劉女士,并為租客寫了押金條。
直到12月份,這套房屋真正的房主來催房租,租客才發現自己被騙。
據介紹,馬某用同樣的方式,在另一小區騙取一年的房租后消失,事情敗露后租客紛紛報警。
被稱為“詐騙同伙”遭刑拘
警方經過調查,在朝陽區一家網吧內將馬某控制。
為掩護同案女子,馬某向警方供述,劉女士參與了詐騙活動。被騙的租客等人也證實,在整個過程中,確實有一名自稱劉女士的女子出現過,而且合同和押金條都簽的是劉女士。
隨后,警方根據身份證信息,將劉女士控制,并將她刑事拘留。
“我不認識馬某。”劉女士始終否認參與詐騙,稱案發期間自己都不在北京。其間,她向警方提起,自己的身份證曾丟失過,但因麻煩沒有報警掛失。
警方再次訊問馬某時,他改變之前的供述,稱根本不認識劉女士,只是在銀行附近撿到了劉女士的身份證,為將自己撇清并保護同案,才誣告陷害劉女士。
至此,劉女士因“參與詐騙行為”,已被刑事拘留了10日。
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增偉認為,本案中警方對劉女士采取拘留強制措施時,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條件。在沒有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劉女士犯罪的情況下,單憑被害人“有個劉女士”的陳述和詐騙嫌疑人的供述,且未核實被害人說的劉女士與劉女士本人是否為同一人的情況下,警方就采取拘留措施,這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劉女士的人身權利。
可要求賠償道歉
律師麻增偉認為,劉女士可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根據被刑事拘留的天數,按照每天162.65元的標準,要求支付賠償金,同時還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劉女士因此造成精神損害,還可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請求。
同時,詐騙人已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因其誣告行為給劉女士造成的損害,劉女士可向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據《新京報》)
丟了身份證之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必須這么做。
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所擔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后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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