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記者不想用小人之心來揣度英雄劉文波的心思,但還是忍不住想問他:如果事先您知道您的英雄行為連見義勇為都算不上的話,您還會去救人嗎?記者還想問問大家:如果跳水救人付出生命都算不上見義勇為,那什么才算呢?
不過記者的疑慮很快被好消息打消些許: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正準備和洛陽市人大等有關方面溝通,妥善處置劉文波的身后事。同時新的《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有望被納入省人大2013年的立法計劃,這個條例將賦予見義勇為更寬泛的定義和更有力的保護。
A
【新聞事件】
同是仗義出手,待遇天差地別
昨日,媒體報道了兩件關乎見義勇為的事件,但兩位英雄的待遇竟截然不同。
9月4日晚,許昌小伙白曉光和幾位老鄉在鄭州鄭上路立交橋附近追趕一名攔路搶包的歹徒,搏斗中歹徒抽刀將白曉光刺傷;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派出所已經按照程序向上級部門申請見義勇為稱號。
而在8月29日,甘肅來洛務工的小伙劉文波和朋友在洛陽凌波沙灘浴場救出兩名溺水女孩,劉文波卻陷入深水區溺亡。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明確表示,下河救人不屬于洛陽市見義勇為條例的適用范圍。
事實上,類似劉文波的遭遇在洛陽市并不是首次發生。2010年7月25日,鄭州鐵路局洛陽工務段工人岳躍榮從河中救上兩名女孩,卻落下了腿疾,僅醫藥費就花費了數萬元。但是他的行為并沒有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也就無法享受到獎勵和補償。
B
【標準陳舊】
見義勇為與社會治安緊密相連
記者查閱了2002年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洛陽市保護和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行為。按照這一定義,跳水救人確實不屬見義勇為。
我省目前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和獎勵,執行的是1998年發布實施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見義勇為的目的必須是維護社會治安,構成的要素必須包括與犯罪分子做斗爭、與重大的治安災害做斗爭。根據這一定義,跳水救人和見義勇為沒有“半毛錢”關系。
C
【代表建言】
認定范圍應該擴大
早在今年1月省兩會期間,劉明亮等11名省人大代表就聯合提出《關于出臺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建議》。建議提出,條例要明確見義勇為的概念,認定的條件、機構和程序等。
今年5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次主任接待日,擴大見義勇為的范疇成為代表們議論的焦點。省人大代表蔡德龍指出:義務救火、溺水救助等,都應該屬于見義勇為。此觀點得到了代表們的廣泛認同。
D
【部門回應】
具體實施中早已放寬
劉文波事件引起了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重視,記者昨日下午致電基金會負責人鄭獻春采訪此事時,他說,他正在和有關人員商討,就洛陽劉文波救人事件與洛陽市人大進行溝通,并妥善處理。
對于劉文波的英雄之舉,他肯定地說屬于見義勇為。雖然我省目前對見義勇為認定執行的是1998年的《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早已將認定范圍拓寬,跳水救人、救火救災等都屬見義勇為。他還告訴記者,省公安廳及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已經擬出《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有望納入明年省人大立法計劃。《條例(草案)》對見義勇為的界定寬泛了許多,還加大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權益保護的力度。
●相關鏈接
國家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
今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意見》指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
(記者鄭松波 )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