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堅稱幫朋友攬儲,檢察機關認定為挪用公款。日前,該案在郟縣法院開庭,控辯雙方激辯一整天,法院未當庭判決。
公訴人稱,2011年6月30日,時任湛河區輕工路辦事處主任的丁宏偉,安排該辦事處農經站站長劉某、高樓村報賬員宋某,將該農經站代管高樓村土地補償款250萬元,轉至私人賬戶上。由此認定丁宏偉構成挪用公款罪。
對此,被告人丁宏偉當庭否認,稱自己在被調查期間,曾遭辦案人員逼供和誘供。丁宏偉稱,去年6月30日上午,他曾召集劉某、宋某等人在辦公室開會,讓劉某、宋某在工商銀行開設公款戶基本賬戶,為他在銀行工作的朋友攬儲。誰知劉某在辦理轉款時,款項轉入一個個人賬戶。對于原因,丁表示并不知情,而劉某事后也沒向他匯報。
被告人辯護律師說,案發至今,劉某除了口供,并未現身,也沒有出庭作證。
圍繞涉案款項的性質和轉賬程序,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
當日,該案并未當庭宣判。(記者杜文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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