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罐車何時能不再瘋狂
一年前的7月22日,京港澳高速發(fā)生一起客車自燃事故,導致41人死亡。事后,10名直接責任人被刑拘,32名主管單位負責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今年7月27日,鄭州發(fā)生水泥罐車事故致死7人,9名直接責任人被刑拘,但負有監(jiān)管責任的安監(jiān)、建委、交通管理等部門,未見有人被問責,甚至對公眾沒有一句道歉的話。
有網友在問,這是為什么?
對比
“7·27”水泥罐車事故
該不該問責監(jiān)管部門?
2011年7月22日,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陽市境內發(fā)生一起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42.06萬元。
事故發(fā)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成立了“7·22”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10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準逮捕。事故調查組建議對32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建議山東省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除駕駛員、車主、客車公司、交運集團等直接單位受到處罰外,還對交警、安監(jiān)、質監(jiān)、街道辦、區(qū)政府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處分。
在鄭州“7·27”水泥罐車事故中,鄭州警方也對事故雙方駕駛員及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加強安全管理教育的車主、公司負責人等9名責任人進行刑事拘留。然而,負有監(jiān)管責任的政府、交通管理、建委等單位,卻沒有相關人員為此被問責,甚至連出面向傷者家屬、公眾致歉的話都沒有。
觀點
水泥罐車事故頻發(fā)
監(jiān)管者應負一定的責任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院副院長、政協(xié)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府參事陳相成認為,如果此類事件屢次發(fā)生,監(jiān)管者當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是偶然發(fā)生的,那就不宜追究監(jiān)管者的責任。
事實上,據河南商報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2007年5月以來,媒體公開報道的罐車傷人事故就有17起之多(詳細內容請看河南商報7月31日A06版)。
同時,陳相成還認為,如果政府的管理有漏洞,又有人提出后,還沒能進行管理,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就是行政不作為,要向人民做檢討。
在政協(xié)河南省委常委趙克羅看來,水泥罐車、渣土車相關的交通事故近年來頻繁發(fā)生,而這次發(fā)生如此重大的事故,僅僅對當事車輛相關人員進行處罰,而不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罰是不合適的,鄭州市安監(jiān)部門、建委、交通管理部門都應該負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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